【户籍管理】新生儿随母入户

发布时间:2026-02-27 15:39来源:田家庵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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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事项  

1

户籍管理

出生登记

随母入户

婴儿母亲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受理—办结

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场办结

免费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婚生的提供,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作者:肖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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