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变更、更正办理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24-09-24 10:30来源:田家庵区龙泉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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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一般情形〕
(一)18周岁以上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姓名的理由;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相关依据、证明材料(如:学校、单位证明及个人承诺或公证书等);
4、社区(驻村)民警审查认定理由正当,经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说明姓名变更的原因(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经本人同意签字);
2、父母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系在校学生的还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非婚生育或父母离婚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经本人同意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离婚证、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离婚的提供)。
4、《出生医学证明》;
5、生身父母一方无法联系的调查核实材料(父母一方无法联系的提供);
6、申请人书面承诺书(父母一方无法联系的提供);
7、系在校学生的还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5、再婚父母的结婚证;
6、体现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需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同意,八周岁以上还需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4、再婚父母的结婚证;
5、再婚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八周岁以上还需经本人签字同意);
6、系在校学生的还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被收养或者变更收养关系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养父母双方现场提出经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说明姓名变更的原因(一方收养的,需养父或养母提出申请;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经本人签字同意);
2、养父母结婚证(一方收养无结婚证的,需养父或养母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3、本人及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4、收养证;
5、系在校学生的还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姓名更正〕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户籍民警书面说明,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原始户籍档案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等。
〔增加曾用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增加曾用名的理由;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过该姓名的证明(如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4、正式使用过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毕业证、单位档案等)。


作者:赵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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