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农林水利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我局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各种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及时妥善处置。局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局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机关工作人员应适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公开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凡发现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立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做出舆情预警,并制定澄清工作方案,确定澄清内容、澄清渠道、澄清方式,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确定拟控制的信息公开渠道、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方法等,并及时通过局门户网站、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一)通过互联网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部门、区政府信息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二)通过广播、电视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宣传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三)通过报刊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宣传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四)通过手机短信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部门、电信运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第七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及时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八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九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的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增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善于利用新闻发布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二条 对未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未及时发现、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