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山街道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增加行政行为透明度,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进行登记。
第三条 政府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根据下列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若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政府机关按照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