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25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反映客观事实,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党政办承担街道办事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预防机制。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收集的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及时解决群众诉求;把握社会重大事件的信息发布规律,正面引导舆情。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采取意见箱、网上答疑、定期查座谈和查看网络媒体信息等方式广泛监督舆情,建立与主流媒体信息发布互通机制,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书面方式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

    以街道办事处名义澄清的,须经党工委书记批准。

    以工作部门名义澄清的,须经部门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第七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淮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