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山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25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洞山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各部门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社区、办事处各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单位(以下统称为统计单位)。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数据统计汇总。统计单位负责本单位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第四条 各统计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8日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街道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

    第五条 对于不执行本制度规定的,按照《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街道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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