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6-11-28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政务公开内容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二)所执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规定政策;(三)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组织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行政职责权限、行政权力运行目录、内容、依据、程序、时限、承诺、绘制的行政权力流程图等事项;(四)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取消的依据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五)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及使用;(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十九)对违法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经权利人申请公开或者政务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可以予以公开。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