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龙泉街道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2版)的通知
龙街办〔2022〕8号 签发人:郭茂兵
龙泉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龙泉街道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2版)的通知
各社区:
现将《龙泉街道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2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街道办事处
2022年1月25日
送:街道各部门、各社区
龙泉街道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泉街道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雨、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地震等灾害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实行街道、社街道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机制。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坚持依法防洪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
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街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街道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街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防办)设在街道应急办。
2.1.1 街道防指组织机构
成立以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街道防指指挥长、应急办主任任第一副指挥长、街道各部门负责人、各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2 社区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社区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严格执行街道的防汛抗旱预案,及时掌握辖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度水资源,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1.3 街道防指各内设机构职责
街道防指内设机构包括:技术指导组、人员调配组、物资调运组、宣传报道组、交通保障组、通信电力保障组、医疗卫生组、安全保卫组、生活保障组、防汛督查组。其职责如下:
技术指导组:负责街道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修订、审查工作,指导乡镇各类预案的修订完善并审核把关。组织开展汛前和汛期防汛检查,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指导,制定防汛抢险方案,为街道防指当好参谋。
人员调配组:负责调集各乡镇街道、地街道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在汛期内前往所辖街道域参加防汛指挥工作。在出现重大流域性险情时,负责从街道直单位、地街道单位调集二线指挥人员增强指挥力量。同时,在前线抗洪抢险所需的情况下,调集机关干部、地街道单位职工、基干民兵、共青团员等组队支援。
物资调运组:负责街道级防汛仓库物资储备、管理和调拨工作,及时按街道防指要求调拨抢险物料和救灾设施至抢险地段。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物资。
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并指导全街道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街道防指和气象部门的要求,利用广播、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及时发布洪涝灾害和台风预警信息。
交通保障组:负责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组建突击抢险队伍,保障交通畅通。落实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按照街道防指的要求及时运输抢险物资。
通信电力保障组:负责为防汛抗旱提供通讯保障,按照街道防指和气象部门要求,及时发布洪涝灾害和台风暴雨预警短信。负责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医疗卫生组:负责灾街道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街道防指提供水旱灾街道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安全保卫组:负责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打击偷窃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地方政府组织群众撤退转移。
生活保障组:负责灾街道群众粮油、饮用水等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加强与大型超市的联系,代储必要的矿泉水、方便面等生活急需用品。加强对灾街道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严防哄抬物价现象发生。
防汛督查组:督查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和党政干部在组织抢险、抗洪救灾中工作职责履行及遵守防汛抗旱纪律的情况。对街道防指下达的通知、命令等内容进行督查,主要看落实到位情况。
2.1.4 街道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街道应急办。承担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组织防汛抢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督察,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地街道的防汛安全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突发应急事件的协调处置。
2.街道环保所。全力配合街道应急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重要水工程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害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3.街道武装部。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驻地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街道的群众等紧急任务。
4.街道党政办。负责把握全街道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5.街道城建办。负责联系协调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指导对辖街道内城市排洪系统的防洪排涝工作。
6.街道统计办。负责动员调度企业人力和物力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协调落实农业排灌和抗灾用电指标。
7.街道卫健办。负责灾街道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提供水旱灾街道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疫和消毒,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8.街道民政办。协助应急管理局做好水旱灾害的救助工作。
9.街道司法所。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2.1.5 街道防指办职责
承办街道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街道汛情、旱情、工情;根据街道防指决策,具体统一调度全街道骨干防洪抗旱工程;组织拟订主要河流、湖泊防御洪水方案、小型水库防汛预案、行蓄洪街道运用预案和重点地街道的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指导、检查、督促受涝地社区开展排涝;指导、检查、督促有关社区制定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排洪沟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涉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省市级防汛抗旱经费、农业抗灾用电指标计划安排,街道直管工程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街道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其他有关气象信息。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街道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加强与上级水文机构业务对接,从各类报汛站收集的水文监测信息,及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辖区小区、路面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到街道防指办,街道防指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街道政府和市防指。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街道防指,街道防指办在分析整理核实后2小时内上报至市防指。
3.1.2洪涝及旱灾信息
洪涝、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重大灾情社区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街道,街道防指办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在2小时内及时上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各社区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落实防汛抗旱队伍,检查维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储备足够的防汛抗旱物资,保证通信畅通。当街道街道上级部门预警信息后需立即通知各社区,并督促各社区做好应对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利用社区办公群、各小区物业微信群,建立全街道水文及气象测报站网等防汛抗旱信息采集传输专网,保障雨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 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调度方案
街道根据街道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抗旱供水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工程枢纽及闸站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街道政府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参照《淮南市防洪抗旱预案》,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当地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防指各成员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街道防指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街道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街道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淮河发生特大洪水,田家庵站水位接近或达到保证水位24.65米时。
(2)淮河田家庵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22.30米,城市防洪堤或淮河退建堤出现决堤或穿堤涵闸失事造成堤防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全街道发生特大干旱;城市因水源短缺或水污染发生极度干旱。
(4)80%以上耕地发生洪涝、旱灾害。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 在省、市防指的指导下,街道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街道委、街道政府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街道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每天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街道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 街道防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应急送水。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街道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街道防指办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街道财政局及时筹集下达防汛抗旱及救灾资金。街道经信委协调及时兑现农业抗灾用电指标。田家庵交通分局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街道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街道卫计委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街道环保局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街道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 街道政府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宣布全街道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街道防指全面承担本街道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防指。受灾地街道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到一线指挥,街道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乡镇街道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街道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 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街道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大洪水,田家庵水位出现超警戒水位1米的洪水,即达到23.30米。
(2)淮河退建堤、城市防洪堤或穿堤涵闸出现大的险情;
(3)小水库垮坝。
(4)部分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城市发生重度干旱。
(5)60%-80%耕地发生洪涝、旱灾害。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 在市防指指导下,街道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街道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街道政府和市防指,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街道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街道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可定期发布《汛(旱)情通告》。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部分地街道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街道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街道财政局为灾街道及时提供资金帮助,街道经信委协调下拨农业抗灾用电指标。街道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 街道政府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全面承担本街道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和市防指。受灾地街道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街道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行各业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 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街道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田家庵水位达到或超过22.3米的警戒水位;
(2)淮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因内涝淹没造成主要交通干道长时间中断交通。
(3)淮北大堤或汤渔湖缕堤发生险情。。
(4)部分镇、街道发生中度干旱,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5)40%-60%耕地发生洪涝、旱灾害。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 街道防指副组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街道政府和市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可发布《汛(旱)情通告》。街道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 街道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部分地街道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当地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街道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抗旱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3) 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街道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必要时,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田家庵发生超20.00米设防水位;
(2)一般支流堤防达到设防水位,或造成大面积且较长时间的城街道内涝。
(3)部分镇、街道发生轻度干旱。城市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 街道防指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街道防指领导和市防指办。街道防指办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 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3) 街道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街道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民工上堤防汛查险,组织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街道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6.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6.1淮河洪水
(1)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达到警戒水位时,街道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街道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进岗到位,开展工作。按《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确保我街道城市工矿圈堤的防洪安全。
(2)当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街道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责任段,靠前指挥。街道现场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大时,街道防指可申请市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队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按照淮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全力以赴做好田家庵街道城市圈堤防守工作。
(4)发生涝灾的地街道要按先自排后机排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乡镇街道须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全力开启固定泵站,必要时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电力部门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6.6.2 山洪灾害
当预报可能发生山洪灾害时,由街道防指或相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街道政府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组织人员安全撤离。转移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街道人员后警戒街道人员。转移过程中要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当发生山洪泥石流等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街道政府应组织民政、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灾害损失。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伤亡,或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求援。
6.6.3 台风暴雨灾害
(1) 台风可能影响地街道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台风暴雨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暴雨可能严重影响的地街道,街道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 防汛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街道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的地街道,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规定的蓄水位;湖泊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3) 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地街道,街道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地、危险街道、危旧房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的及时转移,在江、河水面作业的船只回港避风,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城街道广告宣传标牌固定、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对山洪泥石流、滑坡易发地街道加强监测频次,采取应急措施。
(4) 媒体、网站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6.6.4 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 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街道域的当地政府预警。
(2) 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地街道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街道或洪水风险街道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同时,上级防指应充分利用行蓄洪街道及其他次要堤圈,做到有计划分洪,为抢险创造条件。
(3) 当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启动堵口抢护预案,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6.5 干旱灾害
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 特大干旱
抗旱工作成为全街道中心工作。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街道领导到受旱县街道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街道社会稳定。
街道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街道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街道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动员全街道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地街道送水。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街道政府和市防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
街道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气象部门要加大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力度。街道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受灾地街道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街道送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受旱地方政府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2) 严重干旱。
街道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地街道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街道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街道政府和市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提请街道政府将抗旱作为全街道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地街道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街道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受旱地街道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当地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视情采取应急抗旱措施,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街道应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送水。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出现水源紧缺的城镇,启用应急水源工程,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采取限制高耗水低效益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等措施。
(3) 中度干旱
街道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地街道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街道政府、市防指报告旱情;对受旱地街道给予资金和抗灾用电支持。受旱地街道防指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上级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 轻度干旱。
各级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4.6.6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街道内、跨地街道、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信息内容。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行蓄洪街道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4.7.2 信息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信息处理。一般信息由防指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指负责人审签。本级防汛抗旱的一般信息,报送本级防指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防指办负责督办。
4.7.4 信息核查。凡街道级或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市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4.8 应急结束
淮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街道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抗旱)期。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街道级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力量,在街道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5.2 物资资金保障
(1)街道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街道直管的河道、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街道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必要时可向市防指请求支持。
(2)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当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由街道政府跟市政府签订防汛物资储备责任书。确保汛前物资储备到位。
5.3.2 物资调拨
街道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社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5.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各社区负责组织转移行蓄洪街道和低洼地群众,街道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6 善后工作
6.1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街道组织各社区走访统计受灾、受损情况,协调区直各部门协助灾后修复工作。
6.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文件要求及时上报区防指申请补充。
6.4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社区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利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水平。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 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1.2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7.1.3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7.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8 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街道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街道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9 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街道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街道人口比例达21%-40%。
7.1.10 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地街道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街道人口比例达41%-60%。
7.1.11 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地街道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街道人口比例高于60%。
7.1.12 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3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4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5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6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2 预案解释与生效
7.2.1 本预案由街道防办负责解释。街道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街道人民政府备案。
7.2.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