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违法、违纪的惩处

发布时间:2015-05-13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四十条规定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城乡低保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省级组织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一)从事城乡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2、无故阻碍、拒绝受理居民城乡低保申请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申请不审核、不上报、不审批;

3、在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

4、收受城乡低保申请人员的财物;

5、贪污、挪用、冒领、扣压、分摊、拖欠城乡低保金。

(二)城乡低保申请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对骗取城乡低保金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清退,追回已骗取的低保金,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城乡低保申请。

对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城乡低保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直至扣完。

(三)对虚报、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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