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洞山中学学期绩效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合理分配绩效工资,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职工学期绩效考核制度。
一、考核办法
1、考核学期:第一学期从每年的9月1日至春节,第二学期从春节至每年7月5日,分别于学期结束时考核。
2、教师总评分由三部分组成:工作业绩分占50%,考评小组测评分占25%、民主测评分占25%;行政人员由民主测评分(可以分别参加各层级考评)和考评小组测评分各占50%,所得分数减去工作业绩中(带有“*”)扣减分后的得分数。
3、测评分只打总分,最低分50分,最高分100分,低于50分或漏打分的打分表作废。
4、互评时单人单座,独立完成,不允许交头接耳或参考干涉别人的打分。
5、考核总评分前20%为优秀,60-70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6、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
(2)未经学校同意,工作时间内在校外代课,经教育不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3)针对本班本校学生或互相介绍,组织参与有偿家教,经教育不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本学期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事假累计22天;
(5)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
(6)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并造成工作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7)有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二、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合格以上的,发放100%的岗位绩效津贴;考核基本合格的,发90%的岗位绩效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岗位绩效津贴,并可视情节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部分至全部。
三、所有参评人员必须认真对待考评工作,不得搞非组织活动,提供的各类证书、证件不得弄虚作假,发现并证实从事非组织活动和提供虚假证件的,取消虚假得分,并从总分中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