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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普法宣传系列之警示案例一

文章来源:安徽证监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5-13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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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账户要管好,随意出借要罚了

  一、案情简介
  李某、李某鑫作为开某投资股东、职工,分别将自身华泰证券账户和申万宏源证券账户出借给开某投资使用。涉案期间内,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开某投资,开某投资操作“李某”证券账户交易“厦工股份”等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2708.98万元。李某鑫账户有1500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开某投资,开某投资操作“李某鑫”账户交易“泸州老窖”等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1497万元。上述账户卖出资金由开某投资继续用于投资其它证券标的。

  二、法律适用
  李某、李某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之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李某、李某鑫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3万元罚款。

  三、案例警示
  该案是首例个人投资者出借股票账户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例,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监管部门要求证券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规定开立证券账户,不得出借自身证券账户,但因缺乏法律处罚依据,实践中个人投资者出借自身证券账户供他人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屡禁不止。而出借个人证券账户可能使不法人员逃避监管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非法证券活动,有的涉嫌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基于此,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对出借证券账户作出了严格限制,相较于2005年《证券法》,新法将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供他人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要妥善保管好自身开立的证券账户,切勿将证券账户出借他人使用,维护自身账户安全,避免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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