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征迁工作中未登记房屋征收补偿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和惩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讨论和论证,现将《田家庵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广大民众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8月27日前,将其反馈至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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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家庵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征迁工作中未登记房屋征收补偿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和惩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田家庵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田家庵区范围内征收未登记房屋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登记房屋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的房屋。
二、组织领导
第四条 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由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认定。
组建田家庵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综合协调。设立田家庵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未登记房屋认定政策的拟定、协调指导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集基础资料及初审认定、组织复查和提请复核等相关工作。
三、认定依据
第五条 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实施)实施前已建成的集体土地上未登记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1991年8月30日实施)、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5年9月28日实施)实施前已建成的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可比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经依法认定、处理后,可视为合法建筑物:
(一)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房屋。
(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三)已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在该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下建设的房屋。
(四)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规划部门罚款处罚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五)1993年11月1日前取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六)本行政区域内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物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第八条 确认第六条所规定的未登记房屋时限,原则上以最接近该时点的基础地形图或其航摄底片或其房产图(以下简称为基准图)为依据。具体按照以下规则予以认定:
(一)基准图表明其存在的房屋,且房屋现状与基准图所示状况一致的,应认定为在规定的时限前建设。
(二)基准图表明其存在的房屋,现状因改建、扩建、移位重建、拆退等原因而改变的,应将与原房屋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现有房屋等面积可认为规定的时限前建设;虽在原房屋位置上新建,但与原房屋不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现状房屋,应认定为规定的时限后建设。
第九条 基准图未标明存在的房屋,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之后建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其为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前建设。
1.在规定的时限之前的基准图表明其存在的,且原房屋与现状房屋存在事实上传承关系的。
2.确属与主体建筑一体建成的楼梯间、旗亭、阁楼等附属部分,现状房屋主体部分与基准图所示状况一致,房屋未见重建、改建或扩建迹象的。
3.房屋在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历史档案资料已有记载,且该历史档案资料系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前形成的。
当事人提供或有关部门收集的未登记房屋相关的证照、资料,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制作、出具该证据的部门负责认定,签署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认定程序
第十条 征收未登记房屋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调查。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明房屋的当事人、坐落地点、方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并收集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
(二)初审。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初步确定被征收未登记房屋是否属于合法建筑,经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在征收现场和村(居)委会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由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制作《田家庵区未登记房屋认定书》(初审),并于3日内送达当事人。
(三)复查。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初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田家庵区未登记房屋认定书》(初审)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联合复查,并于 2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征收现场和村(居)委会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出具《田家庵区未登记房屋认定书》(复查),并于3日内送达当事人。
(四)复核。确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认定结论可能有误的,当事人应在收到《田家庵区未登记房屋认定书》(复查)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提请区人民政府召开未登记房屋认定复核专题会议。复核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复核。经参加复核专题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同意,方可作出变更原认定结论决定;否则作出维持原认定结论决定。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征收现场和村(居)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日。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田家庵区未登记房屋认定书》(复核),并于3日内送达当事人。
(五)建档。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按户建立未登记房屋初审认定工作档案。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应建立未登记房屋复查、复核认定工作档案,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条 未登记房屋认定后,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未登记房屋权利(申请)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申请调查认定,应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提供伪造证明文件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会和认定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调查和认定工作,对不履行或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的监督。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田家庵区承接的中央、省、市重点工程,需要征迁居民房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规范我区征迁工作中未登记房屋征收补偿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和惩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讨论和论证后,田家庵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田家庵区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7月29日至2021年8月27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或建议,在此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