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田环罚字〔2020〕2号

发布时间:2020-07-03 11:32来源: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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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安成镇廖家湾化肥厂往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小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淮南市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0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碎石机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执行“三同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淮田环罚告〔2020〕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7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未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并拆除碎石机设备,恢复原状;

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罚款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3日

作者: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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