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号

发布时间:2020-04-27 10:17来源: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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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冠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340403MA2UHF0F49(1-1)

住所:曹庵镇孤堆村

法定代表人:李冠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淮南市田家庵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3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淮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淮田环罚告〔2020〕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4月14日举行了听证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拾万元整(1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7日

作者: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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