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
第二节 姓名变更更正、增加曾用名
第一百二十三条 〔姓名变更基本原则〕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由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还需由其本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提出变更姓名的行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追认。
姓名变更更正业务办结后,应重新换发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并将原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收回缴销。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一)拟变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
(二)拟变更后的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姓名变更一般情形〕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姓名变更。
(一)18周岁以上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姓名的理由;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相关依据、证明材料(如:学校、单位证明及个人承诺或公证书等);
4、社区(驻村)民警审查认定理由正当,经调查核实,出具变更户籍项目的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说明姓名变更的原因(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经本人同意签字);
2、父母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系在校学生的还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非婚生育或父母离婚未成年人变更姓名〕非婚生育或离婚后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当由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父或母一方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另一方无法联系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可以受理,但需书面承诺未成年子女成年前,另一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恢复。
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相关事实,而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
非婚生育或离婚后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经本人同意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离婚证、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离婚的提供)。
4、《出生医学证明》;
5、生身父母一方无法联系的调查核实材料(父母一方无法联系的提供);
6、申请人书面承诺书(父母一方无法联系的提供);
7、系在校学生的还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一)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5、再婚父母的结婚证;
6、体现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需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同意,八周岁以上还需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4、再婚父母的结婚证;
5、再婚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八周岁以上还需经本人签字同意);
6、系在校学生的还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被收养或者变更收养关系未成年人变更姓名〕依法被收养或者变更收养关系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养父母双方现场提出经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说明姓名变更的原因(一方收养的,需养父或养母提出申请;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还需经本人签字同意);
2、养父母结婚证(一方收养无结婚证的,需养父或养母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3、本人及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4、收养证;
5、系在校学生的还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第一百二十九条 〔佛道教人员变更姓名〕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申请将姓名变更为佛教法名和道教道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一百三十条 〔姓名更正〕因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等原因更正姓名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户籍民警书面说明,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原始户籍档案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等。
第一百三十一条 〔增加曾用名〕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增加曾用名的理由;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过该姓名的证明(如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4、正式使用过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毕业证、单位档案等)。
第一百三十二条 〔办理步骤〕
(一)公民持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规范格式见附件22),由社区(驻村)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同时,户籍民警要在人口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扫描电子资料后,报分县局审批。
(二)分县局进行网上审批后,在人口信息系统中点击“同意”审批结果。对经审批“不同意”的,要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原因及需补充的资料。
(三)派出所户籍民警对分县局审批“同意”的,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办结相关业务,并将相关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对分县局审批“不同意”的,要按照分县局反馈的意见,告知并指导公民补充相关资料。
1.受理部门:田家庵公安分局户政中心
2.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申请
受理: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审查:分局予以审核;
办结:户籍窗口予以办理,打印户口本或证明。
3.收费依据及标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