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2〕132号
当事人:田家庵区天宝大酒楼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403MA2N856C5D;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138号一楼西侧
经营者:刑小影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3339189333
2022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田家庵区姚家湾片区征迁工作指挥部门口路边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停靠在路边的一辆牌照为“皖D 53027”的冷藏物流车中有2箱“world beef”牌的(前腱)冷冻去骨牛肉(规格:独立真空包装;原产国:阿根廷;)在疫情防控期间应进入而未进入集中监管仓、也未按要求粘贴“追溯码”。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箱体上标注有“天宝”字样,经现场询问该车司机,该批货物为田家庵区天宝大酒楼所购入。同时对当事人购入的2箱“world beef”牌的(前腱)冷冻去骨牛肉共2箱进口冷链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王濛(执法证号∶D58001395)、姜虹(执法证号∶D80160054)为办案人员。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
淮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于2021年4月21日发布了《关于启用进口冷链食品淮南市市级集中监管仓的通告》,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4月26日起,淮南市市级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监管仓”)正式启用,所有进入我市并在我市贮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先行 运抵监管仓进行统一查验、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杀。”但当事人在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未按要求进入集中监管仓、也未按要求粘贴“追溯码”的情况下就购入了2箱“world beef”牌的(前腱)冷冻去骨牛肉(规格:独立真空包装;原产国:阿根廷;)进口冷链食品。
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期间于2022年5月28日从南京市江宁区宁牛牛食品经营部购入2箱“world beef”牌的(前腱)冷冻去骨牛肉(规格:独立真空包装;原产国:阿根廷;)进口冷链食品,该批次货物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且未注册“安徽省冷链追溯平台”、也未按要求粘贴“追溯码”,并于5月31日通过车牌号为皖D 53027的冷链车运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姚家湾片区征迁工作指挥部门口路边,在进行转运时,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并扣押。根据当事人的讯问笔录,该批次冷链食品抵淮前并未提前24小时报备,且当事人原计划转运至当事人店内后进行销售。
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产品的供货商的资质、进货单据、进口报关单、消毒结果报告单、购入地核酸检测证明,销货单据及凭证。当事人销售的违法货值金额共计752.4元。
本案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2年9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田罚告〔2022〕6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国家为防病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国家为防病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涉案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国家为防病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据六、现场检查及商品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国家为防病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淮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用进口冷链食品淮南市市级集中监管仓的通告》共计一张,证明疫情防控期间对销售进口冷链食品实行报备管理的事实。
证据八、淮南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国家为防病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当事人销售国家为防病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二)项“(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所指之行为,已构成销售国家为防病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销售国家为防病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五)项“(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与朝阳路交叉口;收款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帐号:12609001040020813),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请访问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9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由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