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登记办理指南(2023年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14来源:田家庵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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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一定期限的,应当根据居住地的规定在当地申报居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或者培训,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在近亲属家中居住的流动人口,自愿申报居住登记。

二、〔申报时限〕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申报居住登记。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三、〔办理程序〕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对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报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登记向申报人开具居住登记凭证。

四、所需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近期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经当地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五、办理地点。

居住地各派出所。

办理时间。

8:00--12:00,14:30--17:30。

作者:肖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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