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田)市监罚字〔2020〕188号

发布时间:2020-12-17 11:13来源:田家庵区安成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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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田)市监罚字2020188 

当事人:田家庵区飘飘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田家庵区******巡查时,发现位于田家庵区****** “田家庵区飘飘食品店”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于2020年9月7日立案调查。派朝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王杰(执法证号∶D58001400)、从光玉(执法证号∶D80160021)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7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了照片拍摄取证,2020年9月10日在朝阳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询问。

本案未采用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明,当事人“田家庵区飘飘食品店”自2020年8月25日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至2020年9月7日我局查获时止,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身份;

4、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八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0年9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田)市监听告字(2020)14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责令改正,减轻处罚。

本局决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0.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淮南市农业银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路与龙湖路交叉口账号:609001040020813,户名: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或者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0月12日    

作者:张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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