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登记办理所需材料
一、〔户口迁出省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准予迁入证明》。
二、〔直系亲属投靠迁入(国有土地)〕
(一)申请夫妻、子女、父母间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核验)。
(二)父母均为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未成年子女投靠(外)祖父母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2、父母为双军人身份说明材料;
3、户口均已注销材料(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4、(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5、父母《结婚证》;
6、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不动产权属证书》(核验)。
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国有土地)〕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登记为家庭户。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其他产权共有人现场签署放弃户口迁移的书面报告(产权共有人为非直系亲属的提供);
(二)租赁公有房屋的,可凭房管部门出具的公有房屋租赁证明登记为家庭户。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房管部门出具的公有房屋租赁证明。
(三)租赁非公有房屋要求迁移户口的,经房管部门备案后,应当将户口落在居住地的公共集体户上。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未成年人的,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父母或监护人申请书;
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或监护人与产权人关系材料。
(五)产权人不办理户口迁移,申请其直系亲属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产权人同意其直系亲属落户的声明报告;
3、产权人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合法稳定就业迁入(国有土地)〕
(一)工作调动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工作调动的相关文件或批复。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录(聘)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县)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录(聘)用证明;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三)务工经商的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
4、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或纳税证明;
5、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四)从事公益性事业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3、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兴建公益事业证明;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一百零五条 〔人才引进迁入(国有土地)〕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一)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表彰证书或文件;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申请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职业资格证书或中专以上(含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等;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五、〔集体土地上的户口迁移〕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被投靠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房证明材料;
4、被投靠人与投靠人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村(居)委会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
(户口冻结地区的冻结范围和时限遵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六、〔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
3、学校出具的接收证明(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提供)
七、〔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落户新生的居民户口簿(省内迁移);《户口迁移证》(跨省迁移);
2、居民身份证;
3、录取通知书;
4、就读院校出具在读证明及同意入户证明(跨年度的提供);
5、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的提供)。
八、〔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
(一)大中专学生(户口系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户口迁往省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学校提供的毕业生花名册、户口专管员身份证件(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的提供);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办理的提供);
3、毕业证;
4、就业报到证和单位接收证明(迁往就业地的提供);
5、毕业超过两年的,还需迁入地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户证明。
(二)大中专学生(户口在原籍)毕业户口迁往省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和单位接收证明;
4、毕业超过两年的,需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户口准迁证。
九、〔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
(一)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入学前户口迁出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原户口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户口迁移证》;(省外迁入的提供)
3、毕业证;
4、可体现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现工作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迁入的提供);《户口迁移证》(省外迁入的提供);
2、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
4、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
5、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三)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现实际居住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迁入的提供);《户口迁移证》(省外迁入的提供);
2、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
4、迁入地居民户口簿和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
5、现实际居住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立户的提供)。
(四)迁入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迁入的提供);《户口迁移证》(省外迁入的提供);
2、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
4、人才交流中心同意落户介绍信。
十、〔离婚户口迁移〕
(一)离婚一方申请迁出而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挂靠在公共集体户。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4、不具备迁出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
(二)离婚一方户口应当迁出而不迁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房屋权属证明,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对方户口迁出。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可以经告知后将其户口挂靠公共集体户。调解无效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权属相关证明;
4、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5、派出所调解书及告知情况说明。
十二、〔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4、离婚双方现场签署的关于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的协议书(协商一致的出具),或派出所调解书及告知情况说明(协商不一致,调解无效的出具);
5、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6、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村(居)委会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迁往集体土地区域提供)。
十三、〔非婚生子女户口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父、母协商一致的申请;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村(居)委会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迁往集体土地区域提供)。
十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户口迁移〕
(一)告知后拒不迁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书面申请;
2、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公有房屋租赁证明;
3、派出所户口迁移告知书(规范格式见附件21)。
(二)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