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5-04-01 10:40来源:田家庵区国庆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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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概述

  城乡低保是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简称,是政府对城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贫困生活难以为继的家庭给予救助性保障兜底的一项政策。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共同生活的全部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提供个人手写申请书,书面申报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常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充完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启动核查程序。

  (三)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查。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在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并生成核对报告。经信息化核对家庭经济情况不符合我市低保规定的,口头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作出解释;对家庭经济情况符合我市规定的,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四)入户调查。对经信息化核对家庭经济情况符合我市规定的申请人,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由驻村领导、驻村干部、村(居)民委员会组成的调查小组按照100%比例进行入户调查,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数量、身体状况、就业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贫困原因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对不符合我市低保政策规定的,口头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作出解释,对符合我市低保政策规定的,进行张榜公示。

  (五)申请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入户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为期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

  (六)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组成:须有镇(街道)驻村(居)领导干部、村干部、村监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伍军人代表、党员代表、自然村村长、群众代表等成员组成,普通群众代表不得少于2人、普通群众代表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人获参加评议代表半数以上同意的,低保申请获初步通过。各镇(街道)对初步通过的申请人根据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拟定保障金额,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未达半数代表同意的,不予通过,口头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作出解释。

  (七)审批。市民政局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保障金额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街道)对审批通过的,发给低保证,并进行发放公示;对审核不通过的,口头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作出解释。

  (八)发放公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后通过审批,纳入我市低保范围的人员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全年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数,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九)复核。市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市民政局每年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随机抽查。

  六、申请所需资料

  农业户口:申请人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个人申请书,农商银行账号。

  非农业户口:申请人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个人申请书,建设银行账号。

作者: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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