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注销办理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25-09-10 08:52来源:田家庵区国庆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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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死亡注销程序〕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应当在死亡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由亲属出具丢失说明。

凭《死亡证》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的,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派出所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盖章。非正常死亡的,第四联由出具的公安司法部门盖章)。第二联由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永久保存。

1.  受理部门:田家庵公安分局户政中心

2.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到户政中心户籍窗口申请;
             2、受理户政大厅户籍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户籍窗口予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3.办理户籍死亡注销所需材料:

(一)申报人书面申请;

(二)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三)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已执行死刑通知书;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4.  办理时限:当场
5.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作者: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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