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皖统办〔2022〕33号
各市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中办、国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意见〉的通知》和《安徽省贯彻落实〈监督意见〉工作方案》要求,经局领导同意,现将《贯彻落实〈监督意见〉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
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任务分工
一、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
1.对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各地各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出台《安徽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省统计局组织开展五年一轮的常规统计督察,2022年拟安排3—4个设区市及所辖部分县(市、区)、2—3个省直有关部门开展首轮统计督察。根据督察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回头看”,视情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突出地区和部门进行专项督察。除开展统计督察外,每年综合利用数据质量核查、“双随机”抽查、统计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实现对各设区市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全覆盖。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各相关处室(单位)(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时间安排:2022年下半年开展首轮常规统计督察。
2.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建立省委巡视机构与省统计局协调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加强省级统计督察与党委巡视工作的协同配合,实现市级统计机构与同级党委巡察协同配合全覆盖,推动县级统计机构与同级党委巡察协同配合。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各市统计局
时间安排: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3.健全督察整改落实体制机制,加强对督察整改工作进展、重点任务落实、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的监督,通过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
时间安排: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4.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下级向上级报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积极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相应报告制度,并将报告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作为统计督察的重点关注内容。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各市统计局
时间安排: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二、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5.严格执行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受理制度,进一步畅通网站、信箱、电话、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专业数据核查等统计违纪违法线索受理渠道,统筹运用统计督察、巡视巡察、数据核查等工作成果,提升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办公室、机关党委、各专业处室(单位)
时间安排: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6.健全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加强专业统计核查与统计执法检查协同互动,对数据审核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严格按要求移送。省、市、县统计机构联动开展数据质量核查,进一步压实市县统计机构数据质量监管责任,规范完善基层统计机构对源头数据的审核机制。
责任单位:各专业处室(单位)、执法监督局、各市统计局
时间安排: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7.常态化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及“双随机”抽查,持续推动县(市、区)统计执法检查全覆盖。各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及时移交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积极协助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设管处、各市统计局
时间安排: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8.加强县(市、区)统计执法人员力量,县级统计机构配备具有执法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加强统计执法业务培训,采取以干代训、跟班学习等方式,提升统计执法业务能力。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设管处、各市统计局
时间安排: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9.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对在统计相关专项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综合差错率10%以上的问题进行通报、30%以上的进行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各市统计局
时间安排:长期坚持。
10.根据中共安徽省纪委机关、安徽省监察委员会、安徽省统计局《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办法》,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追责问责。及时修订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依法实施统计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
时间安排: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11.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规定,严查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对已经离任的同样要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
时间安排:长期坚持。
12.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通报曝光的震慑作用,对问题线索核实、案件核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推进不力的,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坚持对重大典型统计违法案例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
时间安排: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13.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信用安徽”网站、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纠正统计失信行为,依法诚信统计,积极组织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
时间安排:长期坚持。
14.围绕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等,持续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进行清理纠正。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
时间安排:长期坚持。
三、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
15.监测评价重大战略部署实施情况。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战略,以及我省“三地一区”建设、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双招双引”等决策部署实施成效,加强统计监测、社情民意调查。
责任单位:综合处、相关专业处室(单位)、统计调查队
时间安排:长期坚持。
16.监测评价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情况。围绕全省经济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开展统计分析研究,综合运用宏观数据分析与微观重点企业调研研判经济走势,为风险防范和应对,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责任单位:综合处、相关专业处室(单位)
时间安排:长期坚持。
17.监测评价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探索建立共同富裕统计监测体系,全面反映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状况。
责任单位:综合处、相关专业处室(单位)
时间安排: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18.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统计监测,紧扣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拓展监测领域,扩大统计范围,不断优化完善统计方法制度和监测指标体系,真实全面客观反映全省经济社会运行状况。
责任单位:综合处、相关专业处室(单位)
时间安排: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19.持续推进省级统计数据和市级统计数据有效衔接。继续做好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工作。
责任单位:核算处、相关专业处室(单位)
时间安排: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20.充分运用统计调查、统计监测、统计督察等方式,监督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是否存在履职不力、担当作为不够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
责任单位:相关专业处室(单位)、执法监督局
时间安排:长期坚持。
21.充分发挥调查队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的优势,建立健全统计调查机制,围绕各级党委和政府关心关切,聚焦人民群众所愁所盼,丰富调查内容,创新调查方法,增强快速调查能力,及时为统计监测评价提供鲜活实情。
责任单位:统计调查队
时间安排: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22.推动各地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各市统计局
时间安排:长期坚持。
四、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
23.严格执行《安徽省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组织开展各设区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实现对各地高质量发展优势、成效和短板的定量评价。
责任单位:综合处、相关专业处室(单位)
时间安排: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24.承担指标评价任务的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中央驻皖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发挥部门统计监测职能作用,建立部门统计监测制度,及时准确提供指标评价结果。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夯实工作责任和工作基础,进一步提高综合绩效评价源头数据质量。省统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大对综合绩效评价相关指标数据质量和评价开展情况的统计督察、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以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客观反映高质量发展成效。
责任单位:综合处、设管处、执法监督局、相关专业处室(单位)、各市统计局
时间安排: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五、建立健全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协同配合机制
25.建立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协调机制。根据中共安徽省纪委、安徽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协调,完善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确保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责任追究到位、处分处理到位。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
时间安排: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26.建立统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票否决”制,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人教处
时间安排: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27.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巡视监督协作配合机制,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巡视机构与省统计局协调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定期向省委巡视办通报统计监测评价、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
时间安排: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28.推动统计机构与审计部门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同贯通,共享统计监测评价、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等重要问题线索。
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
时间安排: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29.建立统计机构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和会商研判机制,有效运用各类数据资源,加强对统计监督事项的研判会商,确保统计监督提出的措施建议落地见效。
责任单位:核算处、相关专业处室(单位)
时间安排:2022年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