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夜间施工审批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6-01-04 16:08来源:田家庵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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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六条均未赋予环保部门审批权限,只赋予了责令改正、处罚权限。《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并告知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我局无夜间施工审批相关职权,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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