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收养登记证》或抚养事实公证书的户口登记办理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
1.取得《收养登记证》的: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
3、有《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
2.取得抚养事实公证书的: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户口登记按照户籍补录程序办理,被抚养人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申报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私自收养人书面申请;
2、私自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
4、DNA采样录入比对情况说明(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已进行DNA采样且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并送交省公安厅物证鉴定部门进行DNA比对的情况说明);
5、排除被拐卖嫌疑情况说明。(省公安厅物证鉴定部门出具“被拐儿童基因型入库比对情况说明”,要求对比中的符合亲子关系的信息开展核查工作的,送检单位采取发函、实地等方式开展核查,发现、排除是否与无户口人员具备亲子关系,并对核查情况进行说明(规范格式见附件12);如省公安厅物证鉴定部门未出具情况说明要求核查的,说明未发现比中符合亲子关系的信息,则无需开展核查工作);
6、捡拾抚养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派出所出具的捡拾抚养情况的调查核实报告,并附二名证人询问笔录;
7、被收养人14周岁以上,需出具人像比对核实结果反馈单;
8、其他证明。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9、公安派出所予以公示的材料。
作者:高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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