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4-10-28 15:09来源: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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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食品生产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与要求

1.1

食品生产者资质

★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1.2

食品生产者资质

★生产的食品在许可范围内。

1.3

食品生产者资质

实际生产场所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相符。

2.1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2.2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或具备有效防范措施。

2.3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2.4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卫生间保持清洁,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2.5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卫生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2.6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通风、防尘、排水、照明、温控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标识清晰,有效防护。

2.7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明显标示、分类贮存,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2.8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有相应的记录。

2.9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2.10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2.11

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设置合理并有效分割。有空气净化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并对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

3.1

进货查验

★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检验记录。

3.2

进货查验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3.3

进货查验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领用出库和退库记录。

4.1

生产过程控制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4.2

生产过程控制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4.3

生产过程控制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投入生产。

4.4

生产过程控制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4.5

生产过程控制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吿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4.6

生产过程控制

★未发现使用药品生产食品,未发现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

4.7

生产过程控制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4.8

生产过程控制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4.9

生产过程控制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4.10

生产过程控制

未发现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4.11

生产过程控制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4.12

生产过程控制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4.13

生产过程控制

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检测报告,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

5.1

委托生产

★委托方、受托方具有有效证照,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5.2

委托生产

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期限等内容。

5.3

委托生产

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5.4

委托生产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清晰标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6.1

产品检验

企业自检的,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按期检定或校准。

6.2

产品检验

不能自检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6.3

产品检验

★有与生产产品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6.4

产品检验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6.5

产品检验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7.1

贮存及交付控制

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7.2

贮存及交付控制

食品添加剂专库或专区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7.3

贮存及交付控制

不合格品在划定区域存放,具有明显标示。

7.4

贮存及交付控制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7.5

贮存及交付控制

仓库温湿度符合要求。

7.6

贮存及交付控制

★有出厂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8.1

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8.2

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8.3

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8.4

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有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未发现召回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8.5

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建立和保存回收食品的处置记录。

8.6

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建立和保存废弃物的处置记录。

9.1

标签和说明书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有标签,标签标注的事项完整、真实。

9.2

标签和说明书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9.3

标签和说明书

★未发现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未按规定标示。

9.5

标签和说明书

★未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发现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保健功能。

10.1

食品安全自查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10.2

食品安全自查

★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产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1.1

从业人员管理

★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11.2

从业人员管理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未发现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

11.3

从业人员管理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11.4

从业人员管理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11.5

从业人员管理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具备有效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11.6

从业人员管理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12.1

信息记录和追溯

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并有相应记录。

12.2

信息记录和追溯

未发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不真实、不准确等情况。

12.3

信息记录和追溯

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电子记录信息与纸质记录信息保持一致。

13.1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13.2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有食品安全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13.3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4.1

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


1-2 食品销售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与要求

1.1

食品安全自查

★是否具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其中食品销售企业是否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1.2

食品安全自查

★按照自查制度规定,是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其中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风险隐患排查。

1.3

食品安全自查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自查发现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是否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1.4

食品安全自查

★自查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1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是否具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3.1

许可及备案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3.2

许可及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是否依法进行备案。

3.3

许可及备案

实际经营事项是否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内容相符。

3.4

许可及备案

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以电子形式公示。

3.5

许可及备案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销售者是否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销售者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

3.6

许可及备案

是否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或备案编号。②未获得许可或取得备案,开展食品销售活动。③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开展销售活动。

4.1

场所及布局

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是否保持规定的距离,废弃物是否合理存放和销毁。

4.2

场所及布局

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销售等场所。

4.3

场所及布局

场所环境是否整洁卫生,地面、墙面、顶面是否干燥、无渗水、无霉变。

4.4

场所及布局

★是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交叉污染。

4.5

场所及布局

★库房是否与生活区分开;库存产品是否分类分区、隔墙离地摆放。

4.6

场所及布局

库房是否设货位标识,出入库记录,确保货物先进先出。

5.1

设施设备

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5.2

设施设备

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3

设施设备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对人体安全、无害。

6.1

禁止销售的食品

★是否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7.1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是否对职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7.3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是否加强食品检验工作。

8.1

人员管理

食品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8.2

人员管理

是否依法配备与其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8.3

人员管理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培训、考核并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8.4

人员管理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情况公布。

8.5

人员管理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8.6

人员管理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是否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8.7

人员管理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销售人员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8.8

人员管理

是否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业行为:①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事食品销售管理工作,担任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9.1

标签、说明书

★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各类事项。

9.2

标签、说明书

★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是否注明“零售”字样。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

9.3

标签、说明书

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是否还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9.4

标签、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转基因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9.5

标签、说明书

★是否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①标签、说明书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③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④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规定。

10.1

温度全程控制

★是否建立并落实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

10.2

温度全程控制

是否配备与冷藏冷冻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10.3

温度全程控制

★是否按照标签标示或相关标准的温度、湿度等要求销售、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及其他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食品。

11.1

购销过程控制

★是否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采集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1.2

购销过程控制

★是否查验食品添加剂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所采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1.3

购销过程控制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1.4

购销过程控制

★查验记录是否完整,查验记录应包含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1.5

购销过程控制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11.6

购销过程控制

★是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1.7

购销过程控制

销售的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是否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配备有效的防虫、防蝇、防鼠设施。

11.8

购销过程控制

★销售的散装食品,是否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1.9

购销过程控制

★销售的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是否一致。

11.10

购销过程控制

包装或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否无毒、无害、无异味,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11.11

购销过程控制

★包装或分装的食品,是否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延长保质期。

11.12

购销过程控制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盛放容器是否混用。

11.13

购销过程控制

★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药品是否混放销售。

11.14

购销过程控制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是否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11.15

购销过程控制

酒类经营者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是否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11.16

购销过程控制

是否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11.17

购销过程控制

★经营场所食品广告或宣传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1.18

购销过程控制

是否发现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是否发现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11.19

购销过程控制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12.1

贮存过程控制

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是否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副本上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是否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12.2

贮存过程控制

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12.3

贮存过程控制

★是否在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2.4

贮存过程控制

★是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2.5

贮存过程控制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贮存容器是否混用。

12.6

贮存过程控制

★是否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12.7

贮存过程控制

★委托贮存食品的,是否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是否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是否审查其备案情况。

12.8

贮存过程控制

★接受委托贮存食品的,是否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13.1

运输过程控制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13.2

运输过程控制

★是否发现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13.3

运输过程控制

★委托运输食品的,是否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

14.1

食品召回

销售者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后,是否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需要召回的,是否配合生产者立即召回。由于食品销售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上述情形的,由食品销售者召回。

14.2

食品召回

对召回的食品是否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14.3

食品召回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是否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14.4

食品召回

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是否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是否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15.1

委托生产

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是否审查其生产资质,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15.2

委托生产

是否对委托生产者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16.1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16.2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是否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6.3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7.1

其他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17.2

其他

监督检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约谈经营者情况和经营者整改情况是否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是否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17.3

其他

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是否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18.1

食用农产品

是否具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8.2

食用农产品

是否如实记录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18.3

食用农产品

★经营的猪肉是否按规定具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其它畜禽肉是否按规定具有检疫合格证明。

19.1

特殊食品

★销售特殊食品时是否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进货和销售记录是否能满足查验和追溯要求。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应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内。

19.2

特殊食品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并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

19.3

特殊食品

★进口特殊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19.4

特殊食品

★特殊食品是否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特殊食品销售是否设立专柜(或专区)。是否在特殊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

19.5

特殊食品

★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是否为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

19.6

特殊食品

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是否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保健食品经营者是否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19.7

特殊食品

是否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

19.8

特殊食品

★是否存在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

19.9

特殊食品

★是否宣传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19.10

特殊食品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是否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并与批准内容相一致。

19.11

特殊食品

是否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广告宣传。

19.12

特殊食品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销售主页相关信息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广告审查批准等信息相一致,销售页面刊载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标志内容。

19.13

特殊食品

★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页面是否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是否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

19.14

特殊食品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否进行网络交易。


1-3 餐饮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与要求

1.1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

★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备案证明合法有效。

1.2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

★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备案证明与经营场所(实体门店)地址一致。

1.3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

未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开展餐饮服务活动。

2.1

信息公示

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以电子形式公示。

2.2

信息公示

曾开展过日常监督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2.3

信息公示

公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2.4

信息公示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线上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信息真实,及时更新。

3.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2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餐饮服务企业对各岗位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3.3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有每日健康检查(晨检)记录。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未患有碍食品安全病症或手部有伤口。

3.4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在岗从业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手部清洁,无留长指甲、涂指甲油、饰物外露等情形。

3.5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在岗从业人员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专间、专用操作区和其他操作区的从业人员工作服有明显区分。

3.6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专间及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遮住口鼻。

4.1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随机抽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进货查验记录和合格证明文件。

4.2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贮存区不存在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情形,未存放有毒有害物质;食品贮存符合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有标识等要求。

4.3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需冷冻(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及时按要求进行冷冻(藏)。冷冻(藏)设施中的食品不存在原料、半成品、成品混放等情形;冷冻(藏)设施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冷冻(藏)温度符合要求。

4.4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现场未查见无标签标识、无法说明来源以及其他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物质。

4.5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等)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

4.6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全面落实餐饮环节进口食品监管、餐饮环节“长江禁捕”和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

4.7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在加工间和贮存设施内随机抽查的食品原料感官性状无异常、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符合要求。未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4.8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并如实记录。

4.9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制作现榨果蔬汁和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通过净水设施处理,或使用预包装饮用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5.1

加工制作过程

★具有与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5.2

加工制作过程

★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区分标识明显、分开放置和使用;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的措施有效。

5.3

加工制作过程

★不存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5.4

加工制作过程

食品原料洗净后使用。各类水池有明显标识标明用途,分类清洗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未经清洁的禽蛋使用前清洁外壳。

5.5

加工制作过程

盛放调味料的容器保持清洁,加盖存放。煎炸油的色泽、气味、状态无异常,必要时进行检测。油炸类食品、烧烤类食品、火锅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等加工过程符合要求。

5.6

加工制作过程

★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标识、设施、人员及操作符合要求。

5.7

加工制作过程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留样。

5.8

加工制作过程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未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未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未设置酒销售点。

5.9

加工制作过程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甲醇、丙醇等作燃料,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管理;严禁在餐食加工中添加罂粟壳等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物质。

6.1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食品添加剂存放、使用、管理符合要求。

6.2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未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7.1

备餐、供餐与配送

★备餐场所、备餐人员个人卫生、盛装食品成品的容器和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工具、菜肴围边和盘花符合要求。食品存放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

7.2

备餐、供餐与配送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供餐过程中食品受到污染。学校食堂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7.3

备餐、供餐与配送

具备符合贮存、运输要求的设施设备。食品的传送电梯、配送车辆、存放食品的车厢或配送箱(包)、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配送容器符合要求。食品配送过程符合要求。

7.4

备餐、供餐与配送

中央厨房配送过程中,食品的包装或盛放符合要求,包装或盛放容器上标注的信息符合要求。

7.5

备餐、供餐与配送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过程中,食品的盛放容器密闭,食品容器上标注的信息符合要求。

7.6

备餐、供餐与配送

外卖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有健康证明且在有效期内,配送箱(包)保持清洁。配送箱(包)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分隔放置,并保证食品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7

备餐、供餐与配送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每单外卖的外包装上使用“食安封签”。

8.1

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未在餐饮经营场所内饲养、暂养和宰杀畜禽;场所及设施设备布局合理。

8.2

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保持餐饮经营场所环境清洁,墙壁、天花板、门窗、地面、排水沟、操作台、食品加工用具等无破损、霉斑、积油、积水、污垢等。

8.3

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冷冻(藏)、保温、陈列、采光、通风、洗手、消毒、三防等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设施设备维护记录。

8.4

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洗手设施,设施附近配备洗手液(皂)、消毒液、擦手纸、干手器等。

8.5

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有效,不存在明显的有害生物活动迹象。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有定期除虫灭害记录。

8.6

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卫生间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卫生间出入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卫生间相关设置符合要求,能够保持清洁。

8.7

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及清理符合要求,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9.1

餐饮具清洗消毒

餐用具清洗水池专用,标有明显标识,满足清洗需要。使用的洗涤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标识齐全。

9.2

餐饮具清洗消毒

★采用物理消毒的,消毒设施(包括一体化洗碗消毒机)运转正常并能满足消毒需要。采用化学消毒的,使用的消毒剂为正规产品,消毒液使用、配制等符合要求。

9.3

餐饮具清洗消毒

保洁设施符合相关要求,保洁设施内存放的餐饮具保持清洁。

9.4

餐饮具清洗消毒

★使用集中清洗消毒餐饮具的,查验、留存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餐饮具包装无破损、标识符合要求、在使用期限内。

9.5

餐饮具清洗消毒

★未发现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按照要求落实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等禁塑的相关规定。

10.1

食品安全管理

餐饮服务单位全面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按照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有效组织培训考核,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风险管控清单,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加工操作规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0.2

食品安全管理

餐饮服务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留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明资料。

10.3

食品安全管理

★随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食品安全知识,结果符合要求。

10.4

食品安全管理

餐饮服务企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10.5

食品安全管理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有食品安全自查记录,自查频次和内容符合相关规定。自查内容真实反映管理现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10.6

食品安全管理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进行检验检测,有检验检测结果记录。

11.1

制止餐饮浪费

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餐饮浪费)提示提醒。

11.2

制止餐饮浪费

未发现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

11.3

制止餐饮浪费

★未发现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浪费。


作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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