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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印发《田家庵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田家庵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21日      

 

田家庵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整合审计资源,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和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执业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田家庵区本级各类政府性资金投资或以各类政府性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本规程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的,被田家庵区政府采购中心选中的参与田家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田家庵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协议,其质量受审计局管理和监督,并承担委托范围内的审计责任。

第四条  中介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应当向审计局就出具的项目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进行书面承诺。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选择和委托程序

第五条  中介机构协审库的建立。

(一)参与田家庵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相应的办公设备。

2、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

3、执业3年以上,内部已构建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二)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对外公开招标,选择10家中介机构,作为定点单位参与田家庵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建立中介机构协审库,签订委托审计协议。中介机构协审库每3年更换一次,对考核合格的中介机构予以保留,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

(三)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建立中介机构协审库,审计局负责中介机构协审库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中介机构委托程序。

(一)根据投资项目的不同特点,审计局原则上以抽签方式为主选定中介机构。重大项目选定中介机构,参照协审库内中介机构近2年的工作业绩,由审计局牵头组织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采购中心、上级审计机关有关专家,召开专门会议择优确定备选中介机构,在备选中介机构范围内以抽签方式选定。

每个政府投资项目从中介机构协审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中介机构,为力求协审库中的中介机构业务均衡,原则上已接受委托业务的中介机构不再参与下一次抽签。

(二)向确定的中介机构发出委托审计通知书。

(三)从审计协审库中进入审计的中介机构,每审一个项目前要向审计局报送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名单;所报人员必须从事工程造价审计工作3年以上,具备造价员(师)以上资格;经审核合格后,正式纳入审计局参审人员库管理,纳入审计局参审人员库的人员才能参加审计工作。

中介机构对其报送协审人员的执业行为负责。

第三章  中介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审计局的指导、监督下,遵循“依法、独立、公正、效率”的原则,按照审计局规定的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审计局对中介机构协审库实行淘汰制动态管理,由审计局统一与协审库成员单位签订审计质量《承诺书》和《委托审计协议书》。

第九条  中介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应当向审计局就出具的项目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条  受聘中介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履行受托审计承诺,指定专人负责审计纪律、审计组织、审计人员和审计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的落实。对参加审计人员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实行审计质量保证金制度。在与审计局签订委托审计协议前,中介机构须向田家庵区政府采购中心一次性缴纳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委托期满,无质量问题和无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  受托的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自己编制的基本建设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中介机构及其参审的专业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提出回避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局实施审计时,参与审计的中介计机构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审计组,作为审计组成员统一管理,并不担任审计组组长,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提供相关资料。

审计有关的资料,应先由建设单位送交审计局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审计局再移交给参审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不得单独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资料。

被审计单位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局将不受理以下情况被审计单位工程项目审计:

(一)工程项目报送审计未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阅、主要领导审批的;

(二)工程项目没有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程序的;

(三)工程项目变更无合法手续的;

(四)工程项目不符合国家、省、市、区其他有关规定的;

(五)工程项目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

第十六条  参审中介机构应在接收资料7日内,向审计局提交审计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审计工作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审计组织措施与人员分工等基本要素。

第十七条  协审机构或人员在收到审计资料之日起应当对所收资料完整性、签字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局提交《审计资料完整性告知书》。逾期不提交的,视同暂时不缺资料,并从收到资料7日内,向审计局提交审计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审计工作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审计组织措施与人员分工等基本要素。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审核工作,并向审计组提交初审报告、相关附件及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道德,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对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和发生争议的事项应及时向审计局书面反映,并接受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一切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自行对外披露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和审计结果等。

第二十条  对中介机构项目审计质量,审计局采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的方式进行复核、监督和检查。在复核过程中,中介机构应根据需要提供该项目的相关审核资料。

审计局对中介机构审结项目实行全部或部分抽查复审制度,审核结果误差处理如下:

(一)审核结果误差率在3%5%(含5%)之间,审核费扣除20%

(二)审核结果误差率超过5%,扣除该项目审核费50%,停止委托业务半年;

(三)有2个建设项目审核误差率超过5%,扣除该项目审核费80%,停止委托业务1年;

(四)有3个以上建设项目审核误差率超过5%或单项工程审核误差率超过10%,全额扣除审核费用,终止委托该中介机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向审计局提交的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要真实、合法、规范、准确、全面,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避重就轻。

审计报告内容除了反映工程造价审核结果外,还应当揭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应安排协审人员常驻项目施工现场,并按要求实施审计。定期向建设单位和审计局提交跟踪审计月报和阶段性跟踪审计情况报告。

第四章  中介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和付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局要对参审项目的审计质量和参审中介机构、参审人员执行廉政纪律及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使用参审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并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应本着客观公正、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聘用参审中介机构及复核中介机构或人员的费用由审计局在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专款中列支;付费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号)规定及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

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和工程结算价格,依据《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政府投资审计项目核减率在10%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明确告知施工单位该项规定。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具体从事和协助参审中介机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不得与任何参审机构或者与委托审计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透露委托审计及相关工作情况。违反本规程规定和工作纪律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协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取消其在本区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受聘的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局将清退实施该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被清退的中介机构2年内不得参与田家庵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一)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二)将受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在一个年度内累计2个项目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

(四)在一个年度内累计2次不服从审计局项目审计安排的。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违反相关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协审库准入资格,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向社会中介组织行业管理部门通报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合同规定或本规程规定义务的。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