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已废止)关于印发田家庵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田家庵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3日      

 

田家庵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41号)和《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用以规范事前事故预防、事发应急响应、事中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应急保障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个流程的应对程序和策略,明确“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合理利用相应资源等方面的行动指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启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镇(街道)、工业园区应急预案,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类应急预案组成。

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别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制定,必要时可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定部门、单位组织制定。

部门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街道)、工业园区应急预案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制定。

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

第六条 区政府负责全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市的法规、规章、标准及方针政策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充分考虑管理机制、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

(五)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七)具有实效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测与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紧急救援、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财力支持、应急物资装备、基本生活、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畅通、公共设施、科技支撑、法制等方面的保障以及地质、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监督与检查、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

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相应部门和单位提出,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各有关部门提出并审核。

镇、街道、工业园区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或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进行审核。

村居、社区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镇街、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风险状况、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专家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专业人员,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在应急预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民自由的或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应急预案的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五条 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区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区政府文件发布。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区政府审定,以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发布。

第十七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初审时,应提交下列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制定单位审议。审议通过的部门应急预案以部门文件发布。

第十九条 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应报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村、社区应急预案报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无涉密内容的不设密级。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预案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遵守保密规定,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以及村居、社区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一次。

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五)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预案制定单位。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之间应当保持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进行协调;必要时,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同级政府研究解决。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

第二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科学实施先期处置,按规定上报事件信息,适时发出预警。事发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分析突发事件级别分类,按实际需要,及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属于上一级预案适用范围的,应及时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政府及各部门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并发出响应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区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涉及跨镇街道(工业园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报告区政府有关领导,根据区政府领导的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或者应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请求及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区长、分管副区长报告,经区长批准后(必要时提请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提出启动预案应急响应的具体建议,经区长同意后实施,调动全区各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区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涉及几个部门职责,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区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或者应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请求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由该类突发事件业务主管部门或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区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分管副区长报告,同时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区专项预案应急响应指令,调动区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涉及几位区政府分管领导的情况,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第三十条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参照区级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办理。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启动应急响应,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为主处置。必要时,可报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由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指令,启动区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参与救援行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本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类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和任务。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加大预案运行控制力度,按照预案规定的处置流程,督促预案的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情况,适时终止实施相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是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应急预案普及宣传材料,向公众发放。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培训大纲,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所有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工作人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总数的30%以上,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 年演练一次,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三十七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七章    考核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预案规划、编制、评估、修订、演练、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区属各部门应当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绩效考核中进行统一考核测评。

第四十条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区属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确定承担应急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具体工作,并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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