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已废止)关于印发田家庵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经十七届区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田家庵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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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家庵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更好的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60万(含60万)至400万(不含4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规定必须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建设单位要求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场交易限额以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施工类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以下的施工类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办理。

第四条 按照房建、市政、公路、水利水电、装饰装修、环保工程、钢结构等资质类别,通过田家庵区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公开征集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并通过专家会审正式进入田家庵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征集名录。

第五条 田家庵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征集名录申请企业,注册经营地址须在田家庵区的法人企业,2019年至今无零税收企业。并提交截止征集之日前三个月田家庵区的企业增值税申报表及缴税凭证。且登记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201781日起至提交申请材料之日止)未有任何不良记录、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

第六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使用田家庵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征集名录。

第七条 原则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以下的施工项目,以在征集的田家庵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名录中进行遴选为主。

第二章  项目交易

第八条 建设单位到采购中心自主择优选取招标代理。 建设单位与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项目实施要求等方面进行具体对接,项目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征,在田家庵区政府性投资建设审计服务库中抽取审计单位,对工程量清单等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招标控制价。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征,编制招标文件,经评审后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 田家庵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征集名录中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可在招标公告约定的时间、地点,持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社保证明、完税证明(项目开标前3个月完税证明)等报名资料参加项目投标。项目招标工作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监控,具体施工项目承包人从符合报名条件的企业中确定,参与投标企业需满足3家及以上。中标结果应经现场建设单位代表、投标企业代表、评审小组人员签字确认。

对在施工企业征集名录中符合招标资质条件,但报名不足3家的小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现场会同区采购中心对流标原因进行分析,修改招标公告,重新组织招标。

田家庵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征集名录中资质条件不满足3家开标条件或无符合招标资质条件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经报区政府批准,可采用其他方式组织招标并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企业征集登记名录中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报名参加。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须对企业征集名录中报名的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发布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按照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工期、质量和价格等事项签订施工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施工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到采购中心进行网上合同公示。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委托函、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三章 征集企业管理

第十七条 区政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组建企业名录库,在田家庵区政府采购网按类别公布征集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区政府成立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领导小组,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征集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经核实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半年内不得参与项目交易;出现2次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清理出田家庵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征集企业名录。

(二)出现工期滞后、项目负责人擅自脱岗等,对其开展问题约谈,限期整改;不能限期整改到位的,或整改无明显成效的,暂停交易3个月;同一项目建设中或协议期内发生2起以上不认真履行合同的,且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清理出田家庵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征集企业名录。

(三)因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转包卖包、违法分包等,其投标资格被有关主管部门处以限制投标的,在限制期内不得参与项目交易。其中,属转包卖包的,清理出田家庵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征集企业名录。

(四)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保事故、欠薪、合同违约等情形,以及有不正当利益输送等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视情况予以暂停参与交易、清理出田家庵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征集企业名录等处理。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企业信誉、依法纳税等不再符合征集登记企业资格条件的,清理出田家庵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征集企业名录。

(六)银行基本账户被查封、冻结,不能正常进行工程款结算的,清理出田家庵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征集企业名录。

(七)被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招投标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清理出田家庵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征集企业名录。

(八)对不服从管理、拒不参加约谈、态度恶劣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清理出田家庵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征集企业名录。

(九)发现疑似涉黑涉恶行为的,作为问题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查处。根据处理结果对照前款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如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规避进场交易、躲避公开招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中标单位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起诉讼,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及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进行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有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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