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南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26 15:35信息来源: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及我市实施方案,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工作,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安徽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皖民办字〔202181号)关于“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机制加快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的部署要求,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淮南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建立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针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均对此做出了具体安排。其中,首要的工作任务就是要加快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为开展低收入人口监测和实施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提供前提和基础。

低收入家庭认定并不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早在20081013日,我市就印发了《淮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淮府〔200869号),在全省率先启动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不过,当时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工作区域仅局限于城市,工作目的也主要局限于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建立,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工作的范围、目的、原则、对象、内容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予以系统、全面的重新规范。

从此前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经验来看,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要强化民政部门的牵头责任、必须要强化各部门间的配合、必须要有规范的工作流程、必须要有强有力的信息化支撑、必须要加强各社会救助政策之间的衔接、必须要加强组织领导,这些都为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工作机制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起草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

《安徽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皖民办字〔202181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8号)

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办发〔202117号)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草拟了《淮南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1015-1022日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均无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淮南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于1025日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印发。

五、工作目标

建立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形成民政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规范工作流程、各社会救助政策之间有效衔接的工作格局。

六、主要内容

《淮南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界定了“低收入人口”的定义。规定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四类对象。

二是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规定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救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是确定了各类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工作机制。规定低收入人口认定分为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认定施行依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的认定方式,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实行直接认定,并具体规定了各自的认定程序。

四是强调了对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的信息化要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淮南市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每月与乡村振兴部门共享的救助帮扶信息进行交叉比对一次,主动将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突发严重困难户认定为低收入人口。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予以认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淮南市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并同步向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推送。

此外,还对档案管理、日常监督、责任追究等监管措施进行了规范。

七、创新举措

一是建立了对低收入人口的综合救助帮扶格局。规定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为目标,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家庭困难类型给予相应救助,并具体梳理、列举了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其他救助帮扶的主要帮扶救助内容。

二是开创了低收入人口认定与救助领域的容错纠错工作。规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免于问责,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八、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监督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是采建立惩戒机制。规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相关救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低收入人口认定资格,由有关救助实施部门追回非法获取的物资和救助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没有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下一步工作打算

市民政局将以落实《暂行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机制,全面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

政策咨询部门: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联系人:陈鹏飞          联系方式:6646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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