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8 16:02信息来源: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产煤县区应急管理局、淮河能源集团、中煤新集公司、中安联合煤化公司:

现将《淮南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履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职责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监管执法与促进煤矿企业强化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纠正和消除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第四条 安全监管一科根据辖区煤矿情况和人员专业特点建立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联络员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监管执法联络员应当掌握职责范围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负责搜集、整理、填报职责范围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基础资料、台账,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煤矿企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负责拟定有关执法文书工作总结等材料,督办监管执法有关决定的落实。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管要建立健全“编制执法计划、确定检查矿井、制定检查方案、开展执法检查、注重证据收集、依法处理处罚、及时落实整改、按期结案归档”的闭合执法工作机制。执法人员要强化业务技能提升,精准运用法律法规,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章 监管执法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应做到“八必查”:

(一)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

(三)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煤矿各生产系统完善可靠运行情况;

(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七)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

(八)采掘接续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要科学制定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精准制定检查执法方案,严格开展计划执法。

第八条 年度监管执法计划要突出重点,明确内容、范围、矿次和工作日,提出保证监管执法计划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原则上在每年12月15日前,编制出下一年度监管执法计划。

第三章 现场检查与处理

第十条 现场监管执法活动要严格按照执法计划进行,每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做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一)召开预备会议,明确任务、确定人员,视情况通知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不提前通知;

(二)编制现场检查工作方案,集体对检查煤矿重大安全风险进行研判,讨论检查方案,明确本次检查工作重点,并经带队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准备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的编制内容及要求:

(一)矿井的基本情况(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主要灾害及程度、目前生产或建设的状态等);

(二)监管类型(重点监管、专项监管);

(三)上次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四)本次检查路线;

(五) 检查内容,即结合被检查矿井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矿井确定检查地点,制定出本次检查的具体内容;

(六)执法人员分组、分工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等。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工作坚持 “谁检查、谁执法,谁带队、谁负责”,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任务及目的、地点等;

(二)听取工作汇报,了解被检查单位上次检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矿井采场变化情况、重大灾害治理情况等;

(三)查看矿井图纸,了解煤矿主要生产系统、采掘工作面布置、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等重点区域和环节相关情况;

(四)按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分组检查。

第十三条 对煤矿开展现场检查应做到每检查一次、记录一次,做到现场检查与执法文书的对应,严格运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制作文书,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一)汇总检查情况:在制作执法文书和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前,带队负责人应召集参加检查人员认真讨论检查情况,分析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参加检查人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带队负责人作出结论性意见并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告;

(二)通报或反馈情况:将本次现场检查形成的意见,告知被检查煤矿有关负责人;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依法需要对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制作并下达执法文书:按照本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相关规定,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参与检查的人员都应在执法文书中签字;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不能及时书面通知时,可以口头下达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事后补办相关执法文书,并由带队负责人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局主要领导。

第十五条 对煤矿企业作出责令局部停止作业(施工)处理决定的,应明确恢复作业(施工)的条件;对煤矿企业作出停产整顿处罚决定的,要明确停产整顿期限及整改内容等。

第四章 复查

第十六条 凡是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止井下一切采掘活动以及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应当在《现场处理决定书》中明确。

第十七条 煤矿限期整改问题应于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第十八条 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消除隐患的煤矿,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积极整改的前提下,于限期届满130日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到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组织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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