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区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025.4.2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淮田市监处罚【2025】73号 | 舜耕镇上湖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 舜耕镇上湖社区卫生服务站 | 52340403551815417G | 孙*娟 | 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24日 | ||
2 | 淮田市监处罚【2025】76号 | 田家庵区周茂兰杂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田家庵区周茂兰杂货店 | 92340403MA8N92LJ6D | 周*兰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 ||
3 | 淮田市监处罚【2025】82号 | 田家庵区曹庵杨庆田牛肉汤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安排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人员直接从事生产加工案 | 田家庵区曹庵杨庆田牛肉汤馆 | 92340403MA2RQDT4XE | 杨*田 | 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安排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人员直接从事生产加工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目、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目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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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淮田市监处罚【2025】83号 | 田家庵区戚记羊汤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安排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人员直接从事生产加工案 | 田家庵区戚记羊汤馆 | 92340403MA2N9FMNX7 | 戚*建 | 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安排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人员直接从事生产加工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目、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目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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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淮田市监处罚【2025】85号 | 田家庵区超友超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案 | 田家庵区超友超市 | 92340403MA2TMAWLX0 | 庄*友 | 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376条第二项第一目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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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淮田市监处罚【2025】86号 | 田家庵区良好汽车美容店生产销售虚假厂名产品案 | 田家庵区良好汽车美容店 | 92340403MA2W281N78 | 杨*良 | 生产销售虚假厂名产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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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淮田市监处罚【2025】107号 | 田家庵区谊诚烟酒店(个体工商户)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田家庵区谊诚烟酒店(个体工商户) | 92340403MADEXA7N3D | 牛*伟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00】条第(二)项 | 自主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