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田家庵区园区办公楼及公租房入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有关单位:
《田家庵区园区办公楼及公租房入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
田家庵区园区办公楼及公租房入驻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园区投资环境、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促进园区办公楼及公租房合理配置,保障规范有序运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田家庵区园区办公楼及公租房主要解决入园企业办公和员工住宿问题,入驻办公楼的必须是园区企业,入住公租房的必须是园区企业员工。办理时,由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及入住人员花名册,园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审批,报田家庵区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到园区管委会综合管理部门登记入住,日常管理服务由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二条 园区管委会与承租企业签订《园区办公楼租赁协议》和《园区公租房租赁协议》。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继续留驻,需续签协议。
第三条 园区办公楼和公租房租金、保证金由园区管委会收取后,交由田家庵区四宜城镇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核算管理。
园区办公楼租金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公租房租金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第1年租金在签订协议后1个月内交付,从第2年开始,租金于每年3月底前交付。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入驻标准化厂房及建设工业地产的企业,园区办公楼和公租房优先提供。签约合同有其他约定的以合同文本为准。
承租方需向园区管委会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根据面积和承租时间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低于承租期间租金的20%。租赁期满,若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经区工业经济发展和经济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田家庵区四宜城镇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不计利息。
第四条 为合理配置资源,每套公租房需至少安置普通员工4人,或企业管理人员2人,对企业发展所需的特殊人才,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可放宽标准。入住员工离职后,不得在公租房内继续居住;如有继续居住者,按300元/月/人的标准向企业收取费用,并限期搬离。
第五条 企业入驻办公楼及公租房时,要同园区管委会办理水、电、门、锁等基本设施交接手续,并注明设施完好情况。有问题的设施,园区管委会需整修完好后再交承租方,交接后设施出现损坏由承租方承担维修责任。
第六条 公共设施的维护原则上由园区管委会负责,但由承租方过失导致的,由承租方承担维修费用。下水道的淤塞清理能找到相应负责主体的,由导致淤塞的事主承担清淤费用,不能确认责任人的,由相应单元住户共同承担清淤责任。
第七条 承租方不得改变办公室和公租房的室内结构,不得对房屋进行私自装修,不得私自搭接水管、电线,不得转租、转让,不得在公租房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饲养动物。对违反该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样,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八条 承租方需按时缴纳房租及水、电等各种费用。逾期不缴纳的,园区管委会有权收回房屋。
第九条 承租方要严格执行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奉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入驻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由承租方引起的,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第十条 承租方入住人员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办公室和公租房内整洁、有序,维护公共卫生。
第十一条 承租期满后,承租方企业需将所租赁办公室及公租房恢复原样交还园区管委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田家庵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