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已废止)关于印发《田家庵区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现将《田家庵区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1

 

 

 

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田家庵区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田家庵区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我区电子政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外网是淮南市电子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是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全区统一电子政务网络,是非涉密网络。政务外网与政务内网物理隔离,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凡属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范畴和不需要在政务内网上部署的业务应用,原则上应纳入政务外网运行。

  第三条  根据政务外网所承载的业务和系统服务类型的不同,在逻辑上,将政务外网划分为公用网络区、专用网络区和互联网接入区三个功能域。其中,公用网络区用于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互联互通,专用网络区用于实现不同部门或不同业务之间虚拟专用网络的相互隔离,互联网出口接入区用于实现各级政务部门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

  第四条  区信息中心负责政务外网的日常管理和运维工作。

  第五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与政务外网建设的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与职责如下:

   (一)区委保密办(局)负责对政务外网违规上网泄密信息的监控,并对泄密事件组织查处。

   (二)田家庵区公安分局负责政务外网网络安全的监控、检查、指导和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

   (三)区财政局负责政务外网租赁费用预算安排, 并根据接入单位的数量变化相应调整租赁费用。

   (四)政务外网网络线路运营商(以下简称网络运营商)必须遵照招标文件规定,为各接入单位做好网络接入开通、变更等工作。

 

第二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六条 接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安全标准,切实保障业务系统的信息安全。

  第七条 接入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系统安全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第八条 接入单位要根据本级政务外网的实际情况,制定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第九条 接入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省保密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外网危害国家安全、处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各接入单位接入政务外网的所有终端设备应安装防病毒软件与系统漏洞扫描工具,定期升级更新,做好终端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网络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区信息中心负责核准区直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政务外网接入、变更和撤销申请。凡申请接入、变更和撤销政务外网节点的区直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向区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由区信息中心核准后统一通知政务外网网络运营商,及时予以施工开通线路。如遇特殊情况,由区信息中心和政务外网网络运营商协商解决。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政务外网。

  第十二条 政务外网连接所需的网络IP地址、技术参数和接入单位网络设备参数由区信息中心根据国家、省、市统一规划进行分配。接入单位应严格管理分配到的IP地址,建立相应的IP地址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区信息中心负责对各接入单位政务外网管理和业务应用进行指导和协调。各接入单位应指定一名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接入的日常管理、维护,必要时协调网络运营商进行网络故障的排除。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十四条  政务外网运维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区信息中心负责区级政务外网骨干网和接入点的运维管理,接入单位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日常管理和运维管理。

  第十五条  区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政务外网网络技术支持服务工作,对网络故障及时修复处置,为接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区信息中心和网络运营商应当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保障相关设备和网络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区信息中心负责协调处理接入单位的网络变更、故障,并监督网络运营商为接入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同时提供上网行为、端口、流量等管理服务。

 

第五章 机房与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政务外网接入点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 接入单位机房及电力系统是政务外网可靠、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接入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机房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机房的安全保障及卫生工作,确保政务外网设备运行环境满足要求。建立可靠的后备电源系统,并随时监测电力系统的运行状况,保障政务外网设备电源正常。

第二十条 接入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挪用、改造、损坏政务外网基础设施(包括:网络设备、通信线路、接口模块等),一经发现,由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赔偿,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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