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田家庵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统计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田家庵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统计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
田家庵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统计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我区商贸流通业发展状况,鼓励区内更多企业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统计范围,着力做大做强商贸主体,提升全区经济总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标准: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且纳入田家庵区统计的商贸企业。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补助范围
(一) 在统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二) 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第四条 补助条件
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企业运转良好,上报统计数字符合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标准;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按统计规定及时向商务、统计等部门报送所需报表,报表填报完整、数据准确、逻辑关系严谨。
对年终上报数字达不到限额以上标准及不符上述补助条件的企业不予补助。
第三章 补助政策和用途
第五条 补助政策
(一) 对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除享受市政府给予的奖励政策外,区政府每年补助企业5000元;
(二) 从2013年起,对我区在统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实行补助,区政府每年补助企业5000元;
(三) 积极争取省、市有关扶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的有关项目和政策,并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四) 优先推荐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评比活动。
第六条 补助用途
区政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商贸企业改善统计工作条件,配备相关设备,发放企业统计人员工作补贴等。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时间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商贸流通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对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商贸企业牵头组织申报,并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符合标准的申报材料送区商务局和区统计局;经区统计局进行名录库网络审批通过后,按相关程序报批。当年新开业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可以每月进行申报,往年注册的企业每年11月底进行申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批复为准。
第五章 补助资金发放及管理
第八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统计补助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年终审批结束后,由区统计局、区商务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统一拨付,补助资金于次年2月底前发放到位。
第九条 经省市确认并获得补助资金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由申报单位负责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所有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管理具有连续性,且要保留三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