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田家庵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有关单位:
《田家庵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意见(试行)》经区政府6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
田家庵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意见(试行)
为加快我区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工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办〔2013〕103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本着“科学、合理、节约、可行”的方针,将政府行为和市场运作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行为,实现建筑垃圾处置“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工作目标。
二、处置方式
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可以采取自运和助运相结合的方式,自愿选择开展。
1.自运。由各垃圾清运责任单位自行组织,将辖区内建筑垃圾统一清运到指定垃圾处置点,运输费用由各责任单位自行解决。
2.助运。由各垃圾清运责任单位向区文明办申报,区文明办按程序统一安排,由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企业淮南金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责统一清运处置。
三、处置程序
根据产生建筑垃圾主体的不同,分为:
1.政府性投资项目建筑垃圾;
2.商业开发等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建筑垃圾;
3.居民生产生活建筑垃圾等。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建筑垃圾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筑垃圾原则上采取助运方式,由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企业(淮南金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责,实行无害化处置。
1.清运申报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各垃圾清运责任单位填写《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附后),对建筑垃圾具体位置、项目或建筑名称等情况进行登记,向区文明办提出助运申请。
2.核算运量
垃圾清运责任单位安排专人对垃圾清运过程实施全程管理,对清运的垃圾进行过磅称重,据实核算清运总量。
3.确定运价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办〔2013〕103号)规定:“清运价格按照运距在20公里范围内(包含装卸、运输、平整、保洁)15元/吨标准执行”,结合运距长短,我区范围内建筑垃圾清运价格(包含装卸、运输、平整、保洁)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运 距 |
清运价格 |
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 |
≤10元/吨 |
10~15公里(含15公里) |
≤12元/吨 |
15公里以上 |
≤15元/吨 |
根据所在区域和清运处置难易程度,由垃圾清运责任单位与运输企业协商,在上述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最终运价。
4.签订协议
由垃圾清运责任单位与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协议。双方要做好建筑垃圾清运计量的原始记录,结算时以实际运送至指定地点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建筑垃圾清运量核算运费。
5.监督管理
垃圾清运责任单位应督促运输单位做好工地文明施工,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等进行运输,不得随意倾倒、沿途抛洒,造成环境污染。
6.验收确认
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后,垃圾清运责任单位应及时通知区文明办,由区文明办安排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验收、确认,填写《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情况验收单》(附后)。
7.经费保障
垃圾清运责任单位年度预算列有建筑垃圾清运费项目的,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无预算安排或超出预算的,据实上报,经区城管执法局初审后报区审计局审计,由区财政保障。
(二)商业开发等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建筑垃圾
区城管执法、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对商业开发等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工作的监管,要求其实行无害化处置。商业开发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自运或助运等方式,按照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要求统一清运到指定处置点,费用由各企业自行承担。
(三)居民生产生活建筑垃圾
镇、街道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加强对居(村)民建筑垃圾倾倒的宣传教育,引导和要求其倾倒至指定倾倒点,不影响环境卫生。
零星、无主建筑垃圾或突击、应急性建筑垃圾的清运,垃圾清运责任单位可以按照《田家庵区招标采购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自行安排清运,或委托区环卫部门及其他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实施助运。
四、职责分工
(一)区文明办: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工作的统筹安排和调度,制定全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工作方案,结合文明创建工作,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督查、考核。
(二)各镇、街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建筑垃圾清运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区域内建筑垃圾清运计划,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计划落实清运任务,负责以镇、街道为主体实施的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工作。
(三)区城管执法局(区环卫处):指导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工作;加强巡查,依法查处城区偷倒、乱倒建筑垃圾以及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带泥行驶等违章行为;清运处置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道路范围内无主建筑垃圾;协助区文明办做好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的检查验收等工作;监督淮南金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履行《淮南市城市建筑垃圾收集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区城乡建设委:做好城区施工工地文明施工、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的监督管理,要求实施无害化处置;负责本部门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建筑垃圾的清运监管。
(五)区财政局:负责建筑垃圾清运费用的审核、把关、拨付等。
(六)区审计局: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资金审计,对体量较大的建筑垃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清运处置现场验收工作。
农林水利、环保、教育、卫生等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和直接实施的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工作。
各建筑垃圾清运责任单位负责与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清运协议,组织实施建筑垃圾的清运、核算、验收、结算等工作,对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清运全程进行监督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开展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对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减少土地占用、改善城市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全力推进,力求快速及时、随产随清。
(二)着力加强对清运处置工作的组织调度。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行政许可,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市城管部门(渣土办)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按照批准的路线、时间等要求进行运输。建筑垃圾清运责任单位、监管单位要加强管理和服务,按照要求开展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工作。
(三)坚决杜绝随意丢弃和运输过程中的抛洒行为。建筑垃圾除部分用于工程回填外,必须运送到指定场地进行处置,不得向塌陷区、水塘等丢弃,也不得随意倾倒、堆放。违反规定擅自处理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
填报单位名称(清运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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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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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清运建筑垃圾所在具体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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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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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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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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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运责任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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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 执法局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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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明办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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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 分管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情况验收单
清运建筑垃圾 具体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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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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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运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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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片 |
清除前: |
清除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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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运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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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运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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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距 (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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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价 (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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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签订协议 |
(附协议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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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运责任 单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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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单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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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 意见 |
验收人员签字:
区城管执法局(公章): 区文明办(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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