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改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区发改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 |
委托主体 |
备注 |
1 |
区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淮南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淮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发改资环【2017】32号)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节能报告评审,有关机构依据专家意见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审查 |
资质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1】18号)第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评估机构审核和监管。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备案制,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具有市级发展改革管理权限的县,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第二十一条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或依法取得的发展改革部门认可的其他相关节能咨询资质的;(二)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具备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守则和质量管理体系;(三)有10名以上(含10名)从事节能工作的专职人员,其中含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专职人数应不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50%;(四)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五)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家库团队;(六)近三年开展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设计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八)申报文件。包括:书面申请报告,法人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验原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验原件)及简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办公场地、工作设施、设备目录的证明文件或清单,以及可以证明其专业水平的相关文件。 |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审查事项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召开节能报告评审会并形成专家意见,第三方专业机构向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 |
12个工作日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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