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教体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区属中小学、幼儿园,教体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新实施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据中共田家庵区委办公室 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田办发[2022]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和货币性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资,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大批同类物资(如桌椅、图书等)。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和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大类。
第三条 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财政部门(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教体局)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教体局机关、中小学、幼儿园等)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教体局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领导小组由教体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计财科科长、项目办主任、电教馆馆长为成员,具办负责人为局办公室主任,具办人为国有资产专门管理统计员、会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教体局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审核教体局国有资产采购计划,监督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四)审核办理国有资产调拨、增加、调配、处置等手续;
(五)组织安排定期开展国有资产清理和统计工作。
明确管理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
区属中小学、幼儿园负责本校、园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指定专人作为国有资产专门管理人员,做好国有资产的采购、入库、领用、盘点清查,以及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明细账和国有资产卡片,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的录入和更新工作。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局机关相关人员配合财会人员负责建立六类国有资产分类财务账,及时登记国有资产的增加和减少,并负责做好国有资产的核算工作。
第四条 国有资产采购: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采购国有资产的,应在每年预算中按照预算要求编制采购预算,按照 “二上二下”申报预算,国有资产采购列入财政政府采购预算,在次年按申请的采购时间统一采购。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新增采购设备应作为报废处置设备的补充和更新。
因工作需要未列入预算但确需采购国有资产的,可按照区财政局要求履行相关程序由教体局项目办、电教馆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向区政府报告审批后采购。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国有资产,或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但单件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如电教器材、厨房设备等)的采购,均应办理好政府采购手续,并按照审批要求做好询价或招标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验收:采购的国有资产应组织验收,逐步实现验收合格后填制《国有资产增加报告单》(一式三联)。《国有资产增加报告单》第一联由管理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交会计作为财务记账的原始凭证,第三联交总务后勤资产保管人员,用于登记国有资产明细账和制作国有资产卡片。
房屋和建筑物竣工或大维修的,按工程建设规定凭验收报告和决算审核等依据增加国有资产。
第六条 国有资产保管:国有资产使用人要加强国有的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国有资产设备出现轻微损坏,保管人应及时维修,维修需履行申报程序方可实施
第七条 国有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年末组织做好年度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同时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不定期清查盘点。
年度清查盘点的具体程序为:填报有关表格,于每年12月上旬前对照国有资产明细账和国有资产分类财务账,对国有资产逐一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盘盈的国有资产及时入帐;盘亏的国有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报废的程序及时核销,属于保管人、使用人过失造成的,应对保管人和使用人进行问责和追偿。
第八条 国有资产调配: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所属单位在本单位进行统一调配,使之合理流动,发挥效益,防止积压。
工作人员退休、调动、离职的,应向本单位移交本人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并履行相关移交手续,并由国有资产专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教育局政工科在办理工作人员退休、调动、离职手续前,应要求上述人员先办理好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有无偿调拨、转让、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