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1 | 对违法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75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无违法所得 |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
违法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有违法所得 |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对违反教师资格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2、《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 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 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 |||
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 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
3 | 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80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有违法所得 |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情节严重 |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
对违反校车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54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55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 | 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 |
学校违反条例规定的 | 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 |||
学校违反条例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 | 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民办学校违反条例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 | 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 | |||
民办学校违反条例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 | 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