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教体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教体系统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立足我区教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教体局机关及所管辖的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校园)。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机关及各校、园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局机关及各校、园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教育体育局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教育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三)各校、园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教体工作政策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学校招生、促进教育公平情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局机关、各校、园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学校网站;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区教体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校(园)及各科室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局机关和各校、园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九条 局机关和各校、园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田家庵区教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