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服务)

发布时间:2023-12-29 16:59信息来源:田家庵区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二、设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三、申报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公告
五、申报材料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三)章程及其电子版;
(四)住所使用权证明;
(五)《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六)《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七)《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八)《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一)《社会组织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三)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社会组织法人登记的正、副本。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和《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二)社会组织清算审计报告;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四)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证、副本和印财务凭证。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60日;承诺时限为30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八、窗口联系电话:0554-2698465
九、投诉电话
区民政局投诉电话:0554-269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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