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民政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其他权利
1 | 其他权力 |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 1、通知受理阶段责任:通知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受理社会团体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由相关工作人员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签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阶段责任:对年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 2、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侵犯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社会团体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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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1、通知受理阶段责任: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由相关工作人员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阶段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 2、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 3、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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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3.《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第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和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低保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
(一)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低保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核确认的; 2.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不予确认的; 3.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确认的; 4.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 5.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低保资金的。 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停止发放低保金,追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由有关部门处以非法获取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骗取低保金未退回期间,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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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权力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二)办理程序。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淮南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淮民〔2021〕9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一)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从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低保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核确认的; 2.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不予确认的; 3.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确认的; 4.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 5.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低保资金的。 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停止发放特困金,追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由有关部门处以非法获取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骗取低保金未退回期间,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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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权力 | 临时救助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3.《淮南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淮民〔2021〕122号)第十七条 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已确认的临时救助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缴救助金或实物;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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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权力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承办阶段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承办意见;3.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5.送达阶段责任:法定履行告知义务并送达结果文件;6.信息公开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已确认的救助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缴救助金或实物;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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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权力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承办阶段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承办意见;3.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4.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5.送达阶段责任:法定履行告知义务并送达结果文件;6.信息公开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资格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资格申请给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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