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民政局权责清单2023年度动态调整情况
权力事项调整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区民政局按照区里统一要求,对前期未调整权责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结合认领、公示、发布等情况,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动态调整。对2项权力事项进行了取消,对37项权力事项进行了认领承接或保留。具体信息如下表: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保留 | ||
2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保留 | ||
3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保留 | ||
4 | 行政许可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保留 | ||
5 | 行政许可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保留 | ||
6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保留 | |
对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保留 | ||||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保留 |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保留 | ||||
对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保留 | ||||
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保留 | ||||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保留 |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保留 | ||||
7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删除 | ||
8 | 行政处罚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删除 | ||
9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保留 | |
对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保留 | ||||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保留 |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保留 | ||||
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保留 | ||||
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保留 | ||||
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保留 |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保留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删除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保留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保留 | ||
13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保留 | |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保留 | ||||
1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保留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保留 | ||
16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保留 |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保留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保留 | |
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 保留 | ||||
对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保留 | ||||
18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
保留 | |
对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保留 | ||||
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保留 | ||||
对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处罚 | 保留 | ||||
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保留 | ||||
对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 保留 | ||||
对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保留 | ||||
19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保留 | |
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保留 | ||||
对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保留 | ||||
对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保留 | ||||
20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保留 | ||
21 | 行政处罚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 保留 | |
对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保留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 保留 | ||
23 | 行政处罚 |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处罚 | 保留 | ||
24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保留 | ||
2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处罚 | 保留 | |
对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处罚 | 保留 | ||||
对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处罚 | 保留 | ||||
对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处罚 | 保留 | ||||
对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处罚 | 保留 | ||||
对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26 | 行政处罚 |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27 | 行政处罚 |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保留 | ||
28 | 行政处罚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新增 | |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新增 |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新增 | ||||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 新增 |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新增 | ||||
29 | 行政强制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保留 | ||
30 | 行政强制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保留 | ||
31 | 行政确认 | 慈善组织认定 | 保留 | ||
32 | 行政确认 | 婚姻登记 | 保留 | ||
33 | 行政确认 | 收养登记 | 保留 | ||
34 | 其他权力 |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保留 | ||
35 | 其他权力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保留 | ||
36 | 其他权力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 保留 | ||
36 | 其他权力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 | 保留 | ||
37 | 其他权力 | 临时救助审核 | 保留 | ||
38 | 其他权力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 | 保留 | ||
39 | 其他权力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