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8-22 16:30信息来源:田家庵区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办发〔2021〕17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淮民〔2023〕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工作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原则。

三、救助对象

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其他低收入人口(指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困难家庭或个人办理临时救助。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需进行低收入人口认定。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1、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相应规定数额的家庭及门诊花费超过相应规定数额的家庭。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不含自费择校生)。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四、救助方式和标准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一年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区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金融账户,必要时也可采取提供实物形式给予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2倍,最低不得低于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档次,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救助金额在我市低保标准2—4倍的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并报区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在我市低保标准5倍(5倍)以上的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突发事件,无法及时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1、对重特大疾病(包括罕见病、慢性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

自付费用在3000元—5000元,由乡镇街道给予低保月保障标准2倍的临时救助金;

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上—8000元,由乡镇街道给予低保月保障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

自付费用在8000元以上—1万元,由乡镇街道给予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的临时救助金;

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上—1.5万元,由区民政局给予低保月保障标准5倍的临时救助金;

自付费用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由区民政局给予低保月保障标准6倍的临时救助金;

自付费用在2.0万元以上—2.5万元,由区民政局给予低保月保障标准7倍的临时救助金;

自付费用在2.5万元以上—3.0万元,由区民政局给予低保月保障标准8倍的临时救助金;

自付费用在3.0万元以上—3.5万元,由区民政局给予低保月保障标准9倍的临时救助金;

自付费用在3.5万元以上—4.0万元,由区民政局给予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的临时救助金;

自付费用在4.0万元以上—4.5万元,由区民政局给予低保月保障标准11倍的临时救助金;

自付费用在4.5万元以上,由区民政局给予低保月保障标准12倍的临时救助金。

2、对因子女教育费用(不含自费择校生)负担过重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

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等因素,自行制订分类分档救助标准,确保救助措施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救助对象的具体需求。制定标准‌报区民政局备案。

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此项救助不影响新申请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在本年度内申请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且救助金不重复计入年度救助标准。

(三)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对遭遇重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4倍。    

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我市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提高适时调整。

五、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区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区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或由乡镇(街道)直接受理审批。

(一)申请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

2、临时救助申请书,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审核确认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地区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区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二)审核

乡镇(街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区民政部门确认。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参照申请低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

(三)确认

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反馈乡镇(街道),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区民政部门应简化确认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乡镇(街道)受委托或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四)公示

对于审核确认获得救助的,将救助对象姓名、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在区民政部门网站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

六、管理保障

(一)加强档案管理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建立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人)一档”管理。

(二)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街道)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实际支出使用情况,按需循环拨付。各乡镇(街道)应当在每月23日前将本月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三)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田民2022149号)同时废止。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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