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民政局对6家社会组织撤销登记的决定
田民社决〔2024〕1号
田家庵区民政局对6家社会组织撤销登记的
决定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十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给予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口才成功培训学校、淮南市田家庵区东方红幼儿园、田家庵区爱弥儿托育服务中心、新淮街道文化社区卫生服务站撤销登记的决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给予淮南市田家庵区蟋蟀协会、淮南市舜耕镇青丰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撤销登记的决定。
田家庵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