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特困供养对象动态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 号)、《淮南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淮民〔2021〕98号)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特困供养对象动态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全区3月底在册享受城乡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对象。其中入住田家庵区老年公寓的供养对象由原审核确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动态审核工作。
二、职责划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城乡特困供养对象的年度复核工作,5月31日前完成对在册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审核确认工作,同时做好“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信息化平台”系统数据录入校准工作。区民政局进行业务指导。
三、工作步骤
为确保2025年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年度核查工作如期完成,建议各乡镇、街道按照以下四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准备动员阶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本辖区特困供养对象动态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要充分利用信息公开栏、政府网站、微信平台、公共LED显示屏等平台,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对象有关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自查阶段
根据《淮南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淮民〔2021〕98号)和《关于修订〈淮南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淮民〔2023〕68号)要求,对辖区内分散供养、集中供养对象进行逐户核查和审核确认。建议4月底前完成本阶段任务。
(三)清理阶段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居)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建议5月中旬完成本阶段任务。
(四)总结反馈阶段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特困供养对象审核确认情况,及时整理特困供养对象档案,认真填写年审记录,做好网上数据录入、补充、调整和更新工作,并于5月31日前将特困供养对象动态审核会议纪要(纸质盖章)及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年审花名册(电子版)报送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动态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重点及任务时限,扎实有效开展动态审核工作。针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矛盾问题,要做好化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审核确认机关,应全面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及动态审核工作。区民政部门将根据工作情况开展抽查。
(二)严格流程,注重实效。要逐户逐人开展动态审核工作,确保不漏一人;严格按照《淮南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淮民〔2021〕98号)开展动态审核工作,确保工作流程符合规定;严禁动态审核期间不经联审联批机制随意停止保障对象待遇。
(三)密切关注,落实转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了解被清退的特困人员生活状况,对生活确有困难,且符合低保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给予救助、转介;对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