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孩子可以被收养?哪些人或者机构可以作送养人?

发布时间:2026-01-28 15:59信息来源:田家庵区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除此之外,还可以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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