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9]52号)的要求,明确我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现将本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
清单内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控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区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办公室,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以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或区政府制发。
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0年3月23日
附件
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1.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
2.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3.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区教育体育局
5.区科学技术局
6.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7.区民政局
8.区司法局
9.区财政局
1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区城乡建设局
12.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13.区商务投资促进局
14.区文化和旅游局
15.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6.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7.区应急管理局
18.区审计局
1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区统计局
21.区医疗保障局
22.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3.区信访局
24.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25.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6.安成镇人民政府
27.舜耕镇人民政府
28.曹庵镇人民政府
29.史院乡人民政府
30.龙泉街道办事处
31.田东街道办事处
32.新淮街道办事处
33.淮滨街道办事处
34.公园街道办事处
35.朝阳街道办事处
36.洞山街道办事处
37.泉山街道办事处
38.国庆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