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3-29 10:53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司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申请人:罗某某汉族198X年X月X日生

身份证号码:340XXXXXXXXXX

     址:安徽省XXXXXXXX

被申请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姚文海        职务:主任    

      所:淮南市田家庵国庆中路128

 

申请人罗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NO.[2021]1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2年1月5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NO.[2021]1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将其申请事项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2021年9月27日,其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土楼村朱岗新村集体建设土地征收报请批复的、批复同意征收后组织实施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所有信息资料。同年10月2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根据淮南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三和镇由淮南高新技术产业代管,你所申请的三和镇土楼村朱岗组信息请向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咨询电话:0554-6629796。”申请人认为其合法身份和住址登记在田家庵区,不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答复其被申请人为土地征收负责组织实施补偿主体,淮南市人民政府亦告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淮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稿)中也确认被申请人为土地征收负责组织实施主体,而淮南山南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工作,仅为协助单位,被申请人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区代管三和镇并不能免除其承担责任。因此,该答复书违背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答复称:

1.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已按要求答复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2.依据《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田家庵区三和镇委托给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南新区)管理的批复》(淮〔2015〕134号),三和镇委托给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南新区)管理。故申请人申请的三和镇土楼村相关信息也在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南新区)管理范围内。

3.依据《印发<关于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加挂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牌子的意见>的通知》(淮〔2015〕167号)文件内容,高新区(山南新区)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项目规划、工程建设和土地储备、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等相关主要职责。

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以上三个文件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合法合规。

本机关经书面审理查明:2021年9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所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公开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土楼村朱岗新村集体建设土地征收报请批复的、批复同意征收后组织实施的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所有信息资料。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NO.[2021]1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10月2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申请公开的三和镇信息,根据淮南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三和镇由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代管,你所申请的三和镇土楼村朱岗组信息请向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咨询电话:0554-6629796。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2年1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关键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是否违法,内容是否客观合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 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因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进行答复,系法规规定的行政职责,主体适格。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10月2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最后,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土楼村朱岗新村集体建设土地征收报请批复的、批复同意征收后组织实施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所有信息资料。依据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田家庵区三和镇委托给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南新区)管理的批复》(淮〔2015〕134号)以及《印发<关于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加挂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牌子的意见>的通知》(淮〔2015〕167号)的文件精神,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已于2015年托管至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负责三和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项目规划、工程建设和土地储备、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等相关主要职责,被申请人所在辖区已不再对三和镇行使管辖权。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作出NO.[2021]1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向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NO.[2021]1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机关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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