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5-18 10:55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司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人:河南XXXXX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xxxxxxx

      河南省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都某某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职务:该公司工作人员

          淮南市XXXXXXXXXXXXXX

申请 人: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李玉虎,职务:党委书记

     所: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156号

 

申请人因不服(淮田)城罚决字2021AC0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3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淮田)城罚决字2021AC0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1、其单位无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8日,因拆迁现场道路狭窄,洒水车、雾炮车无法到达实施防尘降尘。

2、其单位未在22时以后施工,噪音扰民系个别拆迁户冒充周围居民,意图阻止拆迁工程顺利实施。

被申请人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答复称:

1、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经被申请人调查,自2021年2月以来,申请人在北赵店征迁工地拆除作业中未采取湿法作业,工地内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覆盖,实施现场未开启雾炮喷淋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扬尘明显,同时还存在夜间22点继续装卸运输作业,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之规定,同时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责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自2021年2月以来,申请人涉嫌多次在田家庵区国庆路北侧的赵店征迁工地,拆除作业中未采取湿法作业、以及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噪音扰民等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对上述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对委托代理人杨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勘验和拍照。经调查,申请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被申请人依法下达淮田)城罚决字2021AC0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以来,赵店拆迁工地周边居民通过市长热线及人民网留言投诉称赵店新村附近存在持续夜间施工、噪音扰民及扬尘污染等问题,同月,被申请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淮田改通字20210310号,因申请人未依法整改,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再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淮田改通字2021AC0915号),要求申请人立即整改,申请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整改。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立案,并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田)城罚听告字2021AC000004号),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相关权利,申请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2022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田)城罚决字2021AC000004号)。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汇总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淮田改通字202103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淮田改通字2021AC0915号)、2021年11月28日市大气办场所检查所拍摄的影像资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田)城罚听告字2021AC000004号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违法。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店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和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故被申请人对持续夜间施工、噪音扰民及扬尘污染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作出处罚,主体适格。

其次,根据投诉举报汇总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淮田改通字202103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淮田改通字2021AC0915号2021年11月28日市大气办场所检查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可以认定,自2021年3以来,田家庵区国庆路北侧的赵店征迁工地确实存在持续夜间施工、噪音扰民及扬尘污染等违法行为,申请人经责令未整改情况属实。

最后,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权利义务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田)城罚听告字2021AC000004号),执法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田)城罚决字2021AC000004号)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田)城罚决字2021AC00000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机关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5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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