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2-25 11:00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司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申请人:潘某某汉族197x年x月x日生

身份证号码:340xxxxxx

     址:淮南市xxxxxxxx

被申请人: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李玉虎        职务:党委书记    

      所:淮南市田家庵国庆中路156

 

申请人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淮田)行执限决字[2021]SG100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2021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提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淮田)行执限决字[2021]SG100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在舜耕镇xxxx建有一栋四层砖混结构的房屋,2020年该房屋被列入淮南市田家庵区北赵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因补偿标准过低,申请人没有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2021年11月2日,申请人发现该房屋外被张贴了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淮田)行执限决字[2021]SG100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答复称:

一、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系田家庵区舜耕镇赵店社区居民,2005年-2006年南赵店拆迁以后搬到北赵店,2006年申请人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在北赵店社区内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依法应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房屋。逾期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因申请人拒不配合调查,被申请人分别与赵店社区主任、党支部副书记以及一组组长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勘验和拍照。经调查,申请人自建房确系违法建设,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限期拆除处罚告知书》,因申请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读了告知书的内容,将告知书张贴在案涉房屋上,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限期拆除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被申请人依法下达(淮田)行执限决字[2021]SG100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本机关经书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202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发布公告,要求申请人就案涉房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接受调查并向其说明了相关权利义务。2021年4月28日和29日被申请人分别向赵店社区主任、党支部副书记询问相关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21年7月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田家庵区舜耕镇xxxx的房屋进行了勘验、拍照并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因申请人拒不签收,2021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读《限期拆除处罚告知书》后,将告知书张贴至现场。申请人在收到《限期拆除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2021年11月2日被申请人依法下达(淮田)行执限决字[2021]SG100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2021年11月4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本案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关键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对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违法。

首先,根据《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故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作出处罚,主体适格。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设。

最后,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权利义务并下达了《限期拆除处罚告知书》,执法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淮田)行执限决字[2021]SG100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淮田)行执限决字[2021] SG100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机关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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